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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件、零件、部件、配件和附件的區(qū)別

時間:2023-05-01 11:08:03 資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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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件、零件、部件、配件和附件的區(qū)別

“元件、零件、部件、配件和附件的區(qū)別”與“

超市購物車”

淺談元件、零件、部件、配件和附件的區(qū)別

在平常的進出口商品歸類中,經(jīng)常會碰到很多關于機器設備的元件、零件、部件、配件和附件等品名,它們之間看起來非常相似,很容易相混淆,有些英文單詞的中文翻譯一會是部件一會是元件,一會又是零件,經(jīng)常讓人感覺迷惑,可能會造成歸類思路不清晰,現(xiàn)在筆者試圖對這幾個品名進行分析探討,以對機器零部件歸類有清楚的理解。

首先稅則(2012年版,下同)中關于元件、零件、部件、配件和附件所對應的英文大致為:元件component;零件:part;部件unit;配件: fittings;附件accessory,我們需要先對它們的中文定義進行了解,通過查閱辭海,對它們詞義進行摘錄和理解分析,如下表1:

表1 中文詞義與理解

根據(jù)表1所述,如果僅僅從字面上含義來理解元件、零件、部件、配件和附件所包含的商品范圍,附件的商品范圍無疑是最大的,就像表1關于附件所述的,它既表示機器上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又表示可有可無的零部件,

但習慣上都理解為可有可無的零部件,只有少數(shù)情況下才會表示必不可少的組成部件。舉個例子,如稅則中汽車附

件子目

8708.21-坐椅安全帶,即使它可拆可移走,我覺得這里的附件應屬于必不可少的組成部件,因為沒有人敢坐在沒有安全帶的駕駛位置,但它又確實屬于汽車可拆卸的附屬品。由此可知,“附件”是否屬于必不可少還是可有可無,其實判斷起來也是很主觀。我們沒有必要去考究“附件”的具體字面含義,只需要從叫法上認為它屬于可有可無的零部件即可,它的商品范圍實際上與“部件”和“配件”是對等的,而且稅則在描述附件的商品范圍時,也并沒有引起其他歧義。就像稅目90.02相機附件-鏡頭,我們很容易就能夠理解它的作用:增加功能,但可有可無。 關于“配件”和“部件”的詞語含義比較好理解,“配件”可表示零件,也可表示部件,范圍比“部件”大。“元件”和“零件”其實區(qū)別不大,硬要作個界限,則是“元件”多指電子器件如電阻、電容等,零件多指機器通用零件如螺母、彈簧等。

籠統(tǒng)地看,關于元件、零件、部件、配件和附件的詞義所包含的商品范圍大小可以概括如圖1:

其次,我們又需要對上述幾個品名對應的英文名字即component,part,unit,accessory和fittings的英文定義進行了解,根據(jù)查閱牛津詞典(Oxford Dictionaries)的解釋,并摘錄上述所涉單詞英文詞義和它們對應的中文品名進行分析對比,具體見表2:

表2英文定義與理解

總體上看,它們的商品范圍大致可歸納為圖2:

最后,摘錄進出口稅則中關于元件、零件、部件、配件和附件的中英文部分翻譯情況來對它們的本身含義進行理解分析,具體見表3。

表3稅則摘錄

通過上述的分門別類地闡述了元件、零件、部件、配件和附件的中英文詞義所包含的商品范圍,我們得知原版《協(xié)調制度》的英語或法語品目、子目在翻譯成中文的稅目及子目條文時,有時確實無法將英文意思完全表達出來,不過作為兩種不同語系的語言,在不同的環(huán)境下,很多情況下即使意思表達并不一致,但從習慣用法上看它們并不會產生歧義,如“accessory”翻譯成“附件”,“components”翻譯成“零件”或“部件”。不過有一些詞語還是相差太大,如表3稅則摘錄中“fittings”翻譯成“裝置”,或者作為固定裝置時翻譯成“附件”,這是需要注意的。

盡管《稅則注釋》詳細解釋每個稅目下面所包括的商品范圍并以此作為歸類的法定參考依據(jù),但作為中文四級稅目,還是需要嚴格按照原版《協(xié)調制度》的意義來直譯,否則可能在某些零部件歸類應用時會導致人為超出或縮小稅目的商品范圍,只有盡可能地符合原版品目的含義,稅目條文和相關注釋才能顯得更加合理嚴謹。所以在日常的歸類工作中使用《稅則注釋》有涉及到上述幾個品名時,筆者覺得有必要對其原版英文的含義進行分析,這樣才能對機器零部件的歸類有一個清晰和本質上的理解,才不至于概念混淆而導致歸類結果的不一致。

以上是筆者對稅則中關于元件、零件、部件、配件和附件的中英文詞語所包含的商品范圍進行了細小探討,并再次說明,我僅僅對中英文原本詞義進行解釋分析,僅作參考,在合適的情況下,我們應當遵從業(yè)已形成的中文使用習慣,在不影響商品范圍的分類時,英文版《協(xié)調制度》的品目條文和相關注釋可按照習慣來做中文翻譯。 因本人

第一文庫網(wǎng) 歸類水平有限,如有用詞和理解不當處,請大家指正,謝謝!

“超市購物車”的歸類淺析 (吳瑕)

一、商品描述:

超市購物車(兒童安全型)(圖1),由購物車及兒童玩具車兩部分組合構成。與普通超市購物車(圖2)相比,由于其供兒童乘坐的玩具汽車部分更貼近地面,并且有對應的乘客固定裝置(綁帶),可以為兒童提供更好的防墜落等安全保護,乘坐感覺也更舒適,并設計成兒童喜愛的卡通車輛外型。

(圖1兒童安全型購物車)

(圖2 一般購物車)

二、爭議稅目:

(一)95.03 三輪車、單腳滑行車、踏板車及類似的帶輪玩具。

其歸類依據(jù)為品目9503項下注釋條文:“本品目包括:...一、帶輪玩具...其他帶輪玩具則可由他人推動或拉動,或由馬達驅動。這些玩具包括:...(六)靠推動或拉動的其他帶輪玩具(未裝有機械傳動裝置),其大小足可供兒童乘騎!

(二)87.16 掛車及半掛車或其他非機械驅動車輛及其零件。

其歸類依據(jù)為品目8716項下注釋條文:“本品目包括裝有一個或多個車輪,供載運客貨用的非機械驅動車輛...本品目的車輛是...用手推或拉動...本品目包括:...二、手或腳驅動的車輛。本組包括:...(一)各種手推運貨車” (三)73.26 其他鋼鐵制品

其歸類依據(jù)為品目8716項下排他性注釋條文:“未裝有底盤的商店小型有輪購物容器(用柳條、金屬等制成,例如,有輪購物籃),不歸入本品目,而應按其構成材料歸類!

三、歸類分析:

首先,筆者個人認為超市購物車(兒童安全型),不應按“帶輪玩具”歸入品目9503。

本商品的確安裝有供兒童乘坐的帶輪玩具車。但依據(jù)第九十五章章注一:“本章不包括:?(十三)第十七類的運動用車輛;(十四)兒童兩輪車(品目87.12)”。雖然從字面上看,這兩條排他性章注并未把所有“車輛”均從

第95章中排除。但從中可以看出,品目9503項下所謂的“靠推動或拉動的其他帶輪玩具”必須是以玩具為主要特征的,即不具備實際意義上的載人或運貨功能。

而本商品除兒童玩具車部分外,還安裝有鋼鐵制購物籃,并且主要應用于超市購物時供兒童乘坐,以方便家長攜帶兒童購物。由此可見,本商品中,兒童玩具車部分,僅起到輔助作用。它存在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將兒童固定在座位上(外觀設計成兒童喜愛的玩具車形狀也是出于類似目的),并使兒童更貼近地面,防止兒童意外墜落?梢院苊黠@的推斷出購物籃部分在本商品中起到主要作用,故本商品不應按“帶輪玩具”歸類。

注:品目9503的注釋條文中有列名商品——玩偶車(例如,手推玩偶車)。雖然其名稱與本商品中的“兒童

玩具車”類似,但其實際上是指供兒童放置玩偶后推行的玩具車(見下圖),并非供兒童乘坐的玩具車,故其概念

與上述“帶輪玩具車”不盡相同。在分析商品歸類時,可以從“帶輪玩具車”的角度進行分析,但切不可將其作為

歸類依據(jù)或理由。

(手推玩偶車)

其次,本商品按材質歸入品目7326也不妥當。

目前,將超市購物車按其自身材質歸入品目7326的依據(jù)大多源自于品目8716項下的排他性注釋條文:“未裝有底盤的商店小型有輪購物容器(用柳條、金屬等制成,例如,有輪購物籃),不歸入本品目,而應按其構成材料歸類!

就該注釋條文來看,似乎超市購物車作為“商店小型有輪購物容器”,“按其構成材料歸類”(即歸入品目7326的“其他鋼鐵制品”)是順理成章的。但如果仔細分析該注釋條文會發(fā)現(xiàn),其所指的“商店小型有輪購物容器”必須是“未裝有底盤”的“容器”。例如,該注釋條文中明確列舉的“有輪購物籃”(見下圖)

(有輪購物籃)

換言之,品目8716所排除的商品,是那些不具備其他手推式“車輛”特征(即未安裝有底盤)的有輪“容器”。如果是安裝有“底盤”的“商店小型有輪購物容器”,則不屬于該排他性注釋條文所涵蓋的范疇,仍應按其他手推式“車輛”,歸入品目8716。

那么,問題的關鍵就在于——何謂“底盤”。

所謂“底盤”(

chassis)是指由多個部件組合而成的一個內部框架,可以為一些人造物體提供支撐并使其可用(有些類似于動物的骨架)。比如,機動車輛的下部底盤(見下圖),就是由帶有車輪和機械部件的鋼鐵制框架組成。

換言之,底盤是一種起到承上啟下作用的,使車輪、各種機械部件(例如懸架、轉向機構等)與車身等構成一個整體的連接部件。

——引自《維基百科》

(機動車輛底盤)

上述“底盤”的概念是針對結構相對復雜的“機動車輛”。這些“機動車輛”除了車輪及車身之外,還安裝有各種其他復雜的機械部件(例如懸架、轉向機構等)。而本文中所討論的是結構相對簡單許多的“手或腳驅動的車輛”,基本就是由車輪及車身組成。但有一點可以明確,不論兩者的結構是簡單抑或復雜,他們基本都是按“車輛”歸入第八十七章的。故我們有理由相信,“機動車輛”“底盤”的概念同樣適用于“手或腳驅動的車輛”。

由此可以推斷,品目8716“手或腳驅動的車輛”中排他性注釋條文所述及的“底盤”,也是一種連接及支撐部件,其作用同樣是“承上啟下”(只是其連接和支撐的對象比較簡單,通常只需要將車輪和車身連接成一個整體)。 以普通超市購物車為例,其中起到“支撐及連接”作用的“底盤”(chassis)即為下圖中框出部分。其作用就是將腳輪與購物籃連接成為一個整體并支撐購物籃。故普通的超市購物車不屬于品目8716“手或腳驅動的車輛”中排他性注釋條文所述及的范疇。

(普通超市購物車的“底盤”(chassis))

而前述的所謂“有輪購物籃”,從其圖片中可以看出。其腳輪是直接或通過賤金屬支架與購物籃安裝在一起的,完全不具備“底盤”這個連接及支撐部件。故這些商品不應按“手或腳驅動的車輛”歸入品目8716,而是應該按其材質歸入相關品目(品目4202或7326等)。

但是請注意,一些同樣俗稱為“有輪購物籃”的“有輪容器”(如下圖所示)仍應歸入品目8716。因為這些“有輪購物籃”安裝有“底盤”(圖中白色金屬部分),用于支撐及連接腳輪和容器。

(有“底盤”的“有輪購物籃”)

綜上所述,本案例中的超市購物車(兒童安全型)安裝有“底盤”,通過“底盤”將腳輪及購物籃連接成一個整體,不符合品目8716項下排他性描述。并且,該超市購物車明顯供顧客在超市中搬運所采購商品時用,符合品目8716項下“手推車”的定義,故建議按“手推車”歸入品目8716。

以上內容僅為筆者個人觀點,水平所限,錯漏難免,敬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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