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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全文)(4)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未制定、公布工資分配、工資支付規(guī)章制度,或者制定工資分配、工資支付規(guī)章制度未聽取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工會組織的意見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記錄、提供勞動者工資清單,或者未記錄勞動者出勤情況、出勤記錄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降低勞動者工資標準未與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xié)商一致,給勞動者造成工資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給予勞動者工資損失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賠償。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未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指定勞動者消費地點、場合、限制消費方式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給予勞動者同等金額一倍的賠償,并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未報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弄虛作假或者阻礙、拒絕監(jiān)督檢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guān)依法予以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guān)或者監(jiān)察機關(guān)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如實向社會公布用人單位克扣、無故拖欠工資等有關(guān)情況的;
(二)未建立用人單位工資支付違法行為舉報制度的;
(三)未為舉報人保密的;
(四)未依法及時處理勞動者舉報或者工會組織處理建議的。
第六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guān)或者監(jiān)察機關(guān)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quán)的;
(二)利用職權(quán)謀取利益的;
(三)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其他保密資料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職工福利和職工教育費用。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照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nèi)從事的勞動。
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除本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外,延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用于計算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用于計算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月工資的標準,第二十六條用于計算不予支付月工資的標準應(yīng)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雙方?jīng)]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zhí)行;
(三)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六十五條 勞動者的工資需要折算為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應(yīng)當按照法定的日、小時工作時間計算。勞動者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shù)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92天和167.4小時。
國家有關(guān)部門或者行業(yè)確定、推薦的日工資標準或者勞動定額、計件報酬標準低于以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折算后的日工資標準的,以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折算后的日工資標準為準。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本省制定的有關(guān)工資支付的規(guī)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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