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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責任免除:歹徒闖園,當屬意外
案例
2004年5月的一天,某市幼兒園小(1)班的小朋友如往常一樣在教室里上音樂課。突然,一名30多歲的陌生男子破門而入,老師和孩子們還沒明白怎么回事,該名男子便從衣兜里拿出一把匕首迅速將老師脅持,孩子們嚇得縮成一團,有的還哇哇大哭起來;艁y之中,該名男子一
腳蹋到了離他最近的一位坐在前排小朋友的臉上,正好踢在鼻子上,當時鮮血直流。面對緊急情況,園方迅速報警,警方立即趕采并制服了該名男子。原來該名男子正在逃避警方的追捕,情急之下,他跳墻闖入了該幼兒園。幼兒園老師隨即將受傷的孩子送往送院治療,并及時通知了孩子家長,但經(jīng)醫(yī)院診斷,孩子的鼻骨骨折,共花去醫(yī)療費等3000多元。孩子家長認為孩子是在幼兒園期間發(fā)生的傷害,故要求幼兒園承擔法律責任。
幼兒園的處瑾有問題嗎?在這種情況下,幼兒園是否要承擔責任?
【評析】
本案涉及幼兒園法律責任的免除問題。
法律責任的免除,主要是指在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傷害,或者因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造成損害而無不當和未超過必要限度的情形,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針對學校發(fā)生事故的具體情況,《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了,學校免責的法定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shù),無法律責任:(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fā)性、偶發(fā)性侵害造成的;(三)學生有特異體質(zhì)、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tài),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四)學生自殺、自傷的;(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fā)生意外傷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本案中,該幼兒園在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突遇歹徒為逃避警方追捕而跳墻入園行兇,由此造成幼兒的傷害,屬于上述第(二)種情形,即‘‘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fā)性、偶發(fā)性侵害造成的”。如果在本案中,幼兒園的安全保衛(wèi)制度有明顯疏漏,是由于門衛(wèi)失職,而導致歹徒乘虛而入,幼兒園則應承擔責任。但事實上幼兒園日常的管理并無疏漏之處,而且也無法預見這種突發(fā)性的傷害結果的發(fā)生,屬于免除責任的情形,因此受傷兒童的家長要求幼兒園承擔責任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在事件發(fā)生后,幼兒園及時報警,并將受傷幼兒送往醫(yī)院,而且及時通知家長,履行了應盡的職責,處理無任何不當。幼兒家長應依法向肇事者,即那位男子要求損害賠償。
【建議】
(1)發(fā)生緊急情況時,幼兒園應立即報警,并盡快通知幼兒家長,盡最大可能保護幼兒。
(2)幼兒園平時應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避免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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