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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降低煤炭企業(yè)稅費負擔的建議
一、降低煤炭增值稅,減輕煤炭企業(yè)負擔 從1994年起,國家按照稅制改革的要求對煤炭企業(yè)取消了產(chǎn)品稅,改征增值稅。煤炭企業(yè)原產(chǎn)品稅稅率為3%,改征增值稅后為13%,扣抵進項稅后凈交增值稅約為8%,比原來的產(chǎn)品稅增加近2倍。以大同煤礦集團公司為例,每年約增加稅賦21 908萬元,再加上按應繳稅金的百分比繳納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2 191萬元后,凈增加24 099萬元。
作 者: 常克誠 作者單位: 大同煤礦集團公司財務部 刊 名: 煤炭經(jīng)濟研究 PKU 英文刊名: COAL ECONOMIC RESEARCH 年,卷(期): 2001 ""(8) 分類號: F407 關鍵詞:【降低煤炭企業(yè)稅費負擔的建議】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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