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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亞里士多德的目的學說及其與神學目的論的區(qū)別論文
作為一種世界萬物的解釋原則,所謂目的論(teleology),指以目的為依據(jù)解釋事物的特性或行為。在西方哲學史上,目的論解釋肇始于蘇格拉底,系統(tǒng)化于亞里士多德。亞里士多德以后,目的論原則一分為二:一是神學的外在目的論,成為宗教神學的重要理論內容和證明上帝存在的重要論證;二是理性的內在目的論,為科學(尤其是生物學)所接受,至今仍在環(huán)境哲學等領域起作用。
目的學說是亞里士多德哲學中最富特色,對后來影響最大的內容之一。但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學術界要么對此關注不夠,要么產生一些誤解。在參與翻譯《亞里士多德全集》(尤其是自然哲學部分)的過程中,筆者愈益覺得有系統(tǒng)探討這一問題的必要,也積累了一些想法,現(xiàn)扼要呈獻給學界諸君,期望得到專家指正。
筆者認為,亞里士多德的目的學說是一個內容豐富、論證充分的系統(tǒng)理論,由自然目的、技術目的和理性目的三部分構成,其基本性質是一種與神學目的論有本質區(qū)別的理性內在目的論。限于篇幅,本文不全面詳述有關內容,只重點討論幾個問題:亞里士多德提出的目的學說的根據(jù);目的與目的因的含義及關系;亞氏目的學說的主要內容;亞氏目的學說與神學目的論的區(qū)別。
一
亞里士多德之所以提出目的學說,有其理論的和歷史的兩方面根據(jù)。
從理論上講,他所規(guī)定的哲學研究的對象和哲學家的任務決定了他必然要提出目的學說。
按亞氏的說法,哲學起源于“好奇”(thaumazo),即不理解不明白而又想知道,要追問為什么,尋找所以如此的原因。這樣,就產生了哲學。因此,哲學研究的對象就應該是事物存在和發(fā)展的本原和原因,尤其是最初的、第一位的原因。在他看來,這些第一位的根本原因有四種,即質料因、形式因、動力因和目的因。他說:“既然原因有四種,那么,自然哲學家就應該通曉所有的這些原因,并運用它們——質料、形式、動力、目的來回答‘為什么’的問題”(1998a22~25)也就是說,哲學要研究根本原因這一目標,決定了哲學家的任務必然是:考察事物的四種原因,回答事物為什么會存在、為什么是此物而非他物、為什么能運動變化、主了什么東西而如此這般等各別學科無法回答也無權回答的問題。
亞氏進一步認為,在這四因中,如不認真研究目的因,就無法深刻理解其他三因。因為首先,從目的因與質料因的關系看,“盡管這兩類原因都要被自然哲學家研究,但尤其要研究的是目的因。因為它是質料的原因,而并非質料是目的的原因!保200a33~35)其次,從目的因與形式因、動力因的關系看,由于三者由“常?梢院隙鵀橐弧,所以,如不研究目的因,就很難把握形式因和動力因在事物存在及發(fā)展中的決定作用。正因如此,美國出版的《哲學百科全書》才斷言:“亞里士多德的目的論根源于他的目的因和形式因相同一的觀點。”[1]
從歷史上看,亞里士多德對前輩的失望也決定了他必然提出目的學說。
在《形而上學》A卷等處,亞氏系統(tǒng)評析了先哲們的哲學觀點。在他看來,前人對事物原因的探討至少有兩大根本缺陷。一是重質料因輕形式因和動力因,絕大多數(shù)人都在質料問題上爭論不休,雖然恩培多克勒、阿那克薩戈拉講到動力因,蘇格拉底和柏拉圖使用了形式因,但都說得不正確。二是用必然性來解釋一切,忽視目的因。尤以德謨克利物為甚,他把“自然的一切行為都歸結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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