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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香港、臺灣初級中學音樂教學大綱比較
本文試用比較的方法,對三地的初級中學音樂教學大綱進行比較、分析,以期更好地借鑒兩地的經驗,進一步 修改完善我國初中的音樂教學大綱,促進我國音樂教育的課程改革。
香港、臺灣兩地的文化教育與內地同一根源,有著許多共同點,彼此各具特色,相同之中有差異。為更好 地借鑒兩地的經驗,找出其共同的特點和發(fā)展趨勢,以求進一步充實完善我國義務教育初中音樂教學大綱,促 進我國音樂教育的課程改革, 筆者試圖用比較的方法, 對內地1992年頒布的《九年制義務教育全日制初中音 樂教學大綱》(簡稱試用大綱)、香港課程發(fā)展委員會1986年公布的《音樂科課程綱要》(簡稱香港綱要)和 臺灣教育部1983年頒布的《國民中學音樂課程標準》(簡稱臺灣標準)進行比較分析,以供將來修訂我國義務 教育初中音樂教學大綱時參考。
一、教學目標(目的)比較
試用大綱教學目的:
“突出音樂學科的特點,把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熱愛中國共產黨的教育和集體主義精神的培養(yǎng),滲 透到音樂教育之中。使學生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接班人和建設者。啟迪智慧,陶 冶情操,提高審美意識,使學生身心得到健康的發(fā)展。在小學教學的基礎上,增強學生對音樂的興趣、愛好, 掌握音樂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使學生具有獨立視唱簡單樂譜的能力。了解我國各族優(yōu)秀的民族民間音樂, 激發(fā)學生熱愛祖國音樂藝術的感情和民族自豪感、自信心,了解外國的優(yōu)秀音樂作品,擴大視野,使學生具有 一定音樂鑒賞的能力!
香港綱要教學目的:
“提高學生對音樂的鑒賞能力,使他們對所聽的音樂能有更深的了解和感受。培養(yǎng)學生的審美能力。讓學 生通過創(chuàng)作活動來表達自我。增進學生歌唱及演奏的技巧。增強學生在音樂方面的讀、寫能力。”
臺灣標準教學目的:
“增進學生愛好音樂,欣賞音樂之興趣,并提高其欣賞能力。培養(yǎng)學生演唱歌曲與演奏樂器之技能,創(chuàng)作 音樂之興趣。增進學生音樂基本知識,發(fā)展讀譜能力。輔導學生體驗傳統(tǒng)及創(chuàng)新的民族音樂。涵養(yǎng)審美能力, 陶冶生活情趣,養(yǎng)成學生快樂活潑奮發(fā)進取之精神,及樂群合作、忠勇愛國之情操!
目標比較評述:
共同點
試用大綱、香港綱要、臺灣標準均強調音樂基礎知識的教育和基本技能的訓練。注重培養(yǎng)審美能力與對音 樂的鑒賞力,通過音樂陶冶生活情趣和激發(fā)愛國情操方面,試用大綱、臺灣標準則比較明確。
差異點
試用大綱著重通過音樂教育,激發(fā)學生愛國熱情,以及陶冶情操,使學生身心健康。香港綱要提出學生通 過創(chuàng)作活動來表達自我和增進演奏技巧、讀、寫能力。臺灣標準把演奏樂器技能和培養(yǎng)創(chuàng)作興趣列入目標。
從上述異同點看出,港臺大綱的目標緊扣音樂科目宗旨,要求也高于試用大綱。
試用大綱沒有提出創(chuàng)作活動與樂器演奏的要求。本人認為這種要求是必需的,因為音樂是情感的形式,只 有通過創(chuàng)作實踐才能表達自我情感體驗。樂器演奏技巧在今天成為音樂活動的密不可分的內容,在義務教育階 段應該培養(yǎng)學生樂器演奏能力。因為這種能力能夠幫助學生正確欣賞音樂及進行一切音樂活動如比賽、演出等 ?紤]到條件所限,在大綱中可以根據(jù)各地不同的情況提出不同要求。
二、教學內容與要求的比較
教學內容與要求的具體比較見表1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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