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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為什么有服從國家法律的義務
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現(xiàn)代政治哲學解讀 系列之5
一、蘇格拉底因?qū)ρ诺渥隽顺兄Z而自愿自覺服從雅典法律
蘇格拉底在雅典城里像一只思想的牛虻,今天和這個人探討,明天和那個人辯論,不斷提出新觀點、新看法,終于激怒了雅典人民;陪審團以“對神不虔誠”的罪名判決他死刑。他的朋友策劃他越獄逃走,而且成功的可能性很大,今天去雅典的旅游者都能看到一個景點,就是為蘇格拉底越獄逃走準備的小船所?康牡攸c,距離監(jiān)獄只幾分鐘的路程。當他的朋友克利通潛入獄中勸說蘇格拉底越獄時,蘇格拉底拒絕了;他情愿赴死也不潛逃。他和克利通做了一番對話,說明自己的想法;今天我們可以通過柏拉圖寫的《克利通篇》去了解蘇格拉底慷慨赴死的思想邏輯。
蘇格拉底認為:雅典是一個自由國家,如果有哪個公民不想繼續(xù)在雅典生活了,他可以收拾他的物品離開雅典,移民異國他鄉(xiāng),雅典不會阻攔。如果他沒有離開,繼續(xù)作為雅典的公民在大家生活在一起,那么,他一方面可以享用雅典為他提供的各種文明成果,另一方面則必須服從雅典的法律。
因此,大家所達成的道德共識是:一個人或者自愿離開雅典,那么他就享受不到雅典的各種文明成果,當然也就沒有服從雅典法律的義務;或者繼續(xù)作雅典公民,那么他就可以繼續(xù)享受雅典的各種好處,當然也就要服從雅典的法律。兩種情況都是道德的。但是,如果一個人沒有選擇離開雅典,一直享受著雅典的住房、糧食、福利、路燈、衛(wèi)生設施,等等;但當雅典依法對這個人進行處罰時,他卻不愿受罰,要越獄潛逃,這就是不道德行為。我蘇格拉底一直作為雅典公民生活在雅典,這意味著我對雅典人民有一個承諾:我愿意成為雅典公民,而雅典也接納了我。這樣,我既享受雅典公民的權利,也承擔雅典公民的義務,F(xiàn)在,雅典根據(jù)法律對我處罰,我能做的符合道德的事情只有兩個:一是服從,二是勸說雅典改變判決。如果我越獄,則違背了我原初的承諾;即使越獄成功,我走到哪里,哪里的人都會說我不道德。
有人會說:不道德就不道德吧,活命要緊。但我蘇格拉底認為:如果身體不能健康,生活過得就沒意思;如果行為沒有德性,生活過得就沒有意義。名譽、金錢、扶養(yǎng)小孩,都是次要的,有德性才是第一位的。所謂有德性,就是生活得“正確”,符合道德。如果我越獄成功、茍且偷生,那就是不仁不義之人,那將生不如死。
在這里,蘇格拉底說法的核心是“承諾”,承諾是契約的要件,這和盧梭、洛克的社會契約論異曲同工,也和我們前面說的桃花源三階段邏輯一致。相互承諾是互利性合作的雙方建立行為規(guī)范的基石。一個不講承諾的人,不僅會使別人離自己而去,自己也會越混越慘。
因此,一個男人應該信守對一個女人的諾言,一個企業(yè)應該信守對消費者的諾言,一個投資商應該信守對合伙人的諾言,一個球員應該信守對球隊的諾言,一個公民應該信守對國家的諾言,一個國家也應該信守對國民的諾言。相互承諾、約定契約,是互利性社會的基礎。相互承諾的雙方,都承認對方有不作承諾的自由;但雙方都認為,如果對方做了承諾又不遵守,那就是一個不可交往之人。
因此,在蘇格拉底看來,正是由于自己對雅典做了承諾,所以就有了服從雅典法律的義務。
二、不愿服從國家法律,就不能繼續(xù)享受國家的好處
在蘇格拉底之后2400年,政治哲學家H.比朗1977年發(fā)表了一篇著名的倫理學論文:《政治責任和同意》,發(fā)揮了先哲的思想(Beran,1977)。
當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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