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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教科書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摘要】在建立了公共教育制度的國家里,政府為保證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平等地接受最基本的教育,并保證基礎教育的水準,而建立了教科書制度。本文對歐美、亞洲和大洋州三大地區(qū)主要國家有關教科書的編寫、發(fā)行、認定(審定)與供應方面的制度進行了比較,并著重剖析了發(fā)達國家教科書制度的特點以及我國教科書制度存在的問題,對如何改進我國教科書的編寫和出版制度、供應制度、審查和選用制度以提高教科書質量提出了建議。當前,作為我國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一環(huán),包含編、審、用等環(huán)節(jié)的中小學教科書制度也正在面臨新的變革。為實現(xiàn)我國課程改革的目標,我國的教科書將進一步走向多樣化和市場化。然而以什么樣的措施和制度來保障教科書的多樣化,并同時提高教科書的編寫和出版質量,我國還沒有足夠的經驗。在探索適應我國國情的教科書制度的過程中,比較研究世界各國的教科書制度將給我國帶來有益的啟示。
一、各國教科書制度簡介有關教科書的編寫、發(fā)行、認定(審定)與供應,許多國家都建立了完備的制度。教科書制度是伴隨公共教育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的,是公共教育制度的一部分。政府通過干預教科書的發(fā)行、審定或供應,以保證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平等地接受最基本的教育,并保證基礎教育的水準。
在建立了公共教育制度的國家里,學校使用的教科書一般都是由專門的部問或機構根據國家或權威教育機構制定的教學大綱(或課程標準)以及學術研究成果,有計劃地進行編寫、出版和發(fā)行。而且它主要以活字印刷物的形式呈現(xiàn)。比起其他教材,教科書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性、統(tǒng)一性和權威性。
一個國家的教科書制度雖然受該國的政治體制、經濟發(fā)展水平以及教育觀念和文化傳統(tǒng)等等的制約,同時,各國又在互相學習中不斷完善自身的教科書制度,通過完善合理的教科書制度來促進公共教育的發(fā)展。1.教科書的編寫、發(fā)行與認定(審定)
(1)歐洲和北美英國、德國、法國、瑞典、芬蘭、挪威、美國和加拿大等國,教科書都由民間出版社組織編寫和發(fā)行。德國和挪威,教科書須經過州教育部的審定后才能使用;法國由各縣的教科書認定委員會發(fā)布認定合格的教科書目錄,學校根據該目錄選擇教材。美國和加拿大的大多數州是由州教育委員會公布認定合格的教科書目錄,發(fā)放給各學校。
在俄羅斯,全聯(lián)邦必修學科的教科書是由聯(lián)邦教育部發(fā)行,而民族特色和區(qū)域特色表現(xiàn)較強的教科書則由地方或共和國教育部門發(fā)行。有些學科可以由出版社編寫,經聯(lián)邦教育部審定后發(fā)行。
英國、瑞典和芬蘭沒有任何審定或認定制度,民間教科書出版社根據國家課程標準、研究機構的課程研究成果或中等教育畢業(yè)資格考試的要目來考慮教科書的編寫。選擇教科書的權利在學校校長和教師手中。在英國,學校校長經過與教師的協(xié)商之后決定教科書的使用。小學校長的決定權較大,中學教科書的選用主要尊重任課教師特別是學科主任的意見。
(2)亞洲除了日本是由戾間教科書出版社編寫和發(fā)行教科書之外,中國、韓國、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尼西亞等亞洲國家,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大部分教科書都由國家組織編寫和發(fā)行,因此也不存在審定或認定問題。但是近年來,新加坡和馬來西亞也出現(xiàn)了由地方政府、民間出版社組織編寫和發(fā)行的教科書。新加坡的民間教科書主要限于社會、公民一道德和母語以外的學科。馬來西亞的民間教科書主要限于道德、國語、數學、理科、社會以外的學科。泰國的后期中等教育除國語、國史、道德教育之外的學科都由民間發(fā)行。包括日本在內,所有亞洲國家的民間教科書都必須經過國家的審定才能使用。在日本,小學和初中(義務教育)的教科書由市、町、村教育委員會根據國家公布的審定合格教科書目錄,并通過對本地區(qū)教育狀況的調查,選定該地區(qū)統(tǒng)一使用的教科書。
(3)大洋洲澳大利亞的初等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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