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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近代化論考論文
法學近代化,是法學研究中的一個重要課題。近幾年,我們在法制近(現(xiàn))代化方面已推出了諸多成果,但對法學近代化問題則尚未展開充分的論述。本文試對法學近代化的模式、法學近代化的內涵及其表現(xiàn)、法學近代化的若干規(guī)律等談點看法,以求教于學界同仁。
一
法學近代化是自中世紀后期開始的波及整個世界的一場法學變革和進化運動。為了不使人們對本文的論題產生歧義,我們先就法學近代化中“近代”一詞作些界定!冬F(xiàn)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對“近代”一詞的釋義為:“1.過去距離現(xiàn)代較近的時代,在我國歷史分期上多指十九世紀中葉到五四運動之間的時期。2.指資本主義時代!庇捎诘谝环N解釋在時間的上下限上與國外有諸多分歧,⑴所以,本文取其第二種釋義。⑵換言之,本文所說的“法學近代化”,主要是指法學的(自由)資本主義化,即法學作為一門學術,具有了自由資本主義時代的發(fā)展水平和特點。
那么,世界各國法學近代化的過程是怎樣的呢?限于篇幅,我們僅就世界上幾個主要國家的法學近代化狀況作些分析。
在英國,由于其社會發(fā)展的特殊性,其經(jīng)濟、政治和法律的近代化(資本主義化)不是在短時間內、通過激烈的方式,而是在一個漫長的時間內,通過和緩的、改良的方式實現(xiàn)的,與此相適應,英國的法學近代化也是在中世紀封建法學的基礎上,通過對傳統(tǒng)法學成果的繼承和改造慢慢實現(xiàn)的。
早在中世紀后期,英國就發(fā)展起了比較發(fā)達的法學形態(tài)。格蘭威爾(R.Granville,1130-1190)的《中世紀英格蘭的法和習慣》(1187年)、布雷克頓(D.Bracton,約1216-1268)的《關于英國的法和習慣》(1250年)等標志著英國封建法學的成熟與發(fā)達。隨著英國資本主義的形成和發(fā)展,資產階級革命的醞釀和爆發(fā),16至18世紀的法學家用資產階級的世界觀對封建法律制度和原則作出新的解釋,加上同一時期國會大量頒布確立資產階級原則和內容的新法律,英國的法學開始走上近代化道路。
1628至1644年,科克(E.Coke,1552-1634)的《英國法總論》(全四卷)面世。在這部被西方學者譽為英國法百科全書的著作中,科克開始站在資產階級的立場上,以16世紀的觀念,對英國普通法的整體進行了分析和闡述。從而使英國普通法開始走上近代化的道路。⑶1689至1690年,洛克(J.Locke,1632-1704)的《市民政府論兩篇》(中文譯為《政府論》)發(fā)表。在這部劃時代的著作中,洛克對;庶h人鼓吹的君權神授和王位世襲以及君主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理論作了全面的批判,對議會制度、自然法、立法權以及權力的分立等作了系統(tǒng)的闡述,從而為英國近代資產階級憲政體制的確立提供了理論基礎,也為建立英國的法理學、憲法學創(chuàng)造了條件。18世紀中葉,英國王室法院首席大法官曼斯菲爾德(Lord
Mansfield,1705-1793)運用近代資產階級的觀念,在其所作出的一系列判決中,初步確立起了各項資產階級的私法原則。而布萊克斯通(Sir
W.Blackstone,1723-1780)則在《英國法釋義》(全四卷,1765-1769)這部不朽的作品中,進一步用資產階級的觀點對英國的普通法作了全方位的詮釋和改造,從而初步完成了英國中世紀封建法學向近代資產階級法學的過渡。以后,經(jīng)過邊沁、奧斯汀、梅因、戴雪(A.V.Dicey,1835-1922)、梅特蘭(F.W.Maitland,1850-1906)等學者的努力,近代英國的法理學、憲法學、私法學和法律史學等也都先后形成,構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近代資產階級法學體系。此外,1758年和1800年,英國分別在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開設了用英語講授的英國法課程(在此之前,只講授羅馬法)。這種大學法學院教育,連同在此之前已經(jīng)進行了數(shù)百年的“法律學院”(Inns
of Court,也譯為“律師公會”)教育,在英國培養(yǎng)起了一個職業(yè)的法學家階層,使英國法學近代化具有了堅實的基礎。
在歐洲大陸,法國和德國也在18至19世紀實現(xiàn)了法學的近代化。
就法國而言,早在君主專制時期,適應當時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市民階級的法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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