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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門口燃放喜爆擊傷行人誰賠償?論文
一、案情
今年5月8日中午12時許,郭某為慶賀新房竣工落成,請來親朋好友在吉水縣城胡某開辦的“華美酒店”大擺酒宴,并在酒店門口燃放了一萬響喜爆。此時,正遇讀高三的鄧某(18周歲)等眾多學生放學后須途徑此酒店門口,喜爆當場擊傷鄧某左眼。隨行同學連忙將鄧某扶送到縣人民醫(yī)院。經醫(yī)生診斷,鄧某左眼下瞼輕度裂傷,水腫,角膜輕度混濁,虹膜根部離斷,前房積血,眼底窺不清。第二天在醫(yī)生的建議下鄧某又轉至江西省二附醫(yī)院住院治療,后又行左眼白內障殼外摘除十人工晶體植入十虹膜根部離斷復位術,出院時,左眼視力0.5/不提高。鄧某共住院34天,合計醫(yī)療費5660.8元、差旅費298元。經法醫(yī)檢驗,鄧某被鑒定為:左眼球白內障摘除十人工晶體植入;屬輕傷甲級;參照GB/T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附錄B十級第5款、第11款的規(guī)定,評定為十級傷殘。
二、裁判理由和結論
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對鄧某的醫(yī)療費、傷殘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應由誰賠償,有二種意見:
一是由郭某負主要賠償責任,胡某負次要賠償責任,鄧某不承擔責任。其理由是:郭某在胡某的酒店門口燃放喜爆時,忽視了學校放學人流高峰須途徑此處這一安全因素,其主觀上有過錯。因而對鄧某的賠償款應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店主胡某雖未直接致害鄧某,但對顧客在其經營場所燃放喜爆的安全性負有提醒乃至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的義務,由于未盡此義務,故胡某對鄧某的賠償款應承擔次要民事賠償責任。鄧某沒有故意造成自己的損害,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是由郭某負主要賠償責任,胡某負次要賠償責任、鄧某負相應民事責任。理由是:鄧某已是高三學生,且已成年,遇郭某燃放喜爆時未能有效防避,故也應負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審法院最終采納了上述第二種意見,判決如下:
鄧某治傷醫(yī)療費5660.8元、護理費574.6元、營養(yǎng)費204元、差旅費298元、鑒定費200元、傷殘生活補助費9432元、殘疾賠償金9432元,合計25801.4元。此款由郭某賠償15481元、胡某賠償7740.4元,余款2580元由鄧某自負。限其在本判決生效后十天內付清給鄧某。
宣判后,三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早已生效。
三、點評
本案判決結果值得研究。
1、本案涉及的民事責任不是一般侵權責任,而是特殊侵權責任,屬于易燃、易爆、放射性高度危險作業(yè)造成損害的責任范圍,應依特殊民事侵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處理。這種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須有侵權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他人財物和人身損害,而不論行為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民事責任。本案符合上述構成要件,郭某在特殊范境燃放喜爆,客觀上造成了鄧某輕傷甲級的損害后果,且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23條規(guī)定,從事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不管郭某對鄧某的傷害有否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2、從免責條件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guī)定,在高度危險作業(yè)給他人造成損害時,行為人免責唯一的條件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而這一點,也要行為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如果查明損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受害人雖然存在過失或重大過失,也不能免除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本案中的郭某欲免除其責任,就應舉證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鄧某故意造成的。從本案情況看,郭某在訴訟中只舉證證明其在燃放喜爆時鄧某等同學放學后須途徑此處未予繞道避讓,而沒有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鄧某故意造成的,故郭某、胡某不具備免責條件。
綜上所述,鄧某對自己的損害主觀上沒有故意,一審法院判決郭某承擔主要責任,店主胡某承擔次要責任、而受害人鄧某自負相應責任是欠妥當?shù)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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