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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華周不服韶關市房地產(chǎn)管理局撤銷產(chǎn)權登記決定案
。郯l(fā)布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原告:宋華周,男,42歲,漢族,曲江縣人,個體采煤專業(yè)戶。
被告:廣東省韶關市房地產(chǎn)管理局(以下簡稱房管局)法定代表人:蔡戶弼,局長。
1994年1月11日,宋華周書面向房管局報告遺失了其座落在韶關市武江區(qū)沿塘村68號之二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要求補發(fā)。經(jīng)房管局審查核準,并出具證明,由宋華周于1994年1月14日在《韶關日報》刊登遺失聲明,聲明其粵房字第0670156號《房屋所有權證》作廢。房管局于1994年4月29日依法核準給宋華周補發(fā)了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粵房字第1360872號。同年6月2日,宋華周以作廢的粵房字第0670156號《房屋所有權證》作抵押,向韶關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貸款12萬元,并由被告辦理了同意抵押的登記審批手續(xù)。1995年6月,宋華周將武江區(qū)沿塘村68號之二房屋賣給他人,同年9月房管局在受理該房屋的買賣過戶時,發(fā)現(xiàn)該房屋有兩本重復的所有權證。于是,房管局以宋華周隱瞞真實情況,違反有關法規(guī),在社會上使用兩本同一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為由,于1995年9月23日作出撤銷座落在武江區(qū)沿塘村68號之二的粵房字第0670156號和粵房字第1360872號《房屋所有權證》的全部登記事項的處理決定,并在當天的《韶關日報》公告于眾,同年10月4日作出書面通知,但尚未給宋華周送達。宋華周從報上獲悉后不服而向武江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判」
武江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核發(fā)的《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權利人依法經(jīng)營、使用或處分該房屋的憑證,其房產(chǎn)權受法律保護。被告1995年9月23日的公告和1995年10月4日的通知,內容一致,實質是處理決定,是被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粵房字第0670156號《房屋所有權證》是依法登報聲明作廢的產(chǎn)權證,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粵房字第1360872號《房屋所有權證》是被告依法核準各登記事項后給予補發(fā)的,是有效和受法律保護的。被告將失效的廢證和有效的產(chǎn)權證同時撤銷,事實不清,責任不明,屬行政權力行使不當,不予支持。同時,被告在處理決定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和尚未給原告通知就將處理決定登報公告于眾,違反了《廣東省城鎮(zhèn)房地產(chǎn)權登記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程序不合法,應予糾正。原告認為其合法權益受侵犯,訴請撤銷被告的處理決定,理由充分,應予支持。至于原告持已作廢的粵房字第0670156號《房屋所有權證》,并經(jīng)被告驗證認可同意抵押向韶關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貸款12萬元至今本息未還,原、被告應負什么責任,是另一法律關系,不屬行政審判范疇,本案不作斷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3、5目之規(guī)定,該院于1995年12月11日作出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1995年9月23日關于撤銷粵房字第0670156號和粵房字第1360872號《房屋所有權證》的公告;
二、撤銷被告1995年10月4日關于撤銷粵房字第0670156號和粵房字第1360872號《房屋所有權證》的處理決定。
宣判后,韶關市房地產(chǎn)管理局不服,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是:宋華周利用遺失契證、新領契證重復進行交易,影響了房地產(chǎn)交易的正常秩序。本局采取登報公告和通知形式撤銷兩份房產(chǎn)證是行使正當?shù)男姓䴔嗬,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要求撤銷原判,維持其公告和通知決定,判令宋華周公開悔過并處行政罰款5千至1萬元。宋華周答辯則認為房管局的公告和通知決定撤銷已登報作廢的06710156號房屋所有權證和依法重新核發(fā)的1360872號房屋所有權證的行為是以權代法、濫用職權、推卸責任的行為,原判正確,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訴人依程序重新核發(fā)給宋華周的粵房字第1360872號《房屋所有權證》是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應受法律保護。宋華周以作廢的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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