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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憲政的關系
我們從被當代人廣為接受的角度來定義憲政和法治:憲政是建立在憲法至上、分權、制衡、司法獨立、憲法司法、司法審查及保障個人權利基礎上的政府體制,而法治則是以法律的至上性(包括法官在一定限度內(nèi)的至上性)和公正性(包括實質(zhì)公正和程序公正)為基礎的一種法律體系;在一個法治國家,法律對政府權力構成透明的、穩(wěn)定的和理性的約束。在這個定義下,憲政與法治具有雙重關系。一方面,法治是憲政的一部分,是憲政的必要基礎,并捍衛(wèi)著憲政體制的生存和穩(wěn)定;另一方面,憲政反過來又保證了法律的內(nèi)容和形式的公正,維持法治與人治之間的平衡。事實上,憲政恐怕是人類所知道的實現(xiàn)一定程度法治的惟一途徑;同時,憲政是法治與人治良好平衡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憲政的一部分。
第一,憲政是自由主義的制度化實現(xiàn)。憲政通過一系列制度和文化安排來建構和規(guī)范政府權力,保護個人基本權利,實現(xiàn)有限(但又有效的)政府和個人自由的理念;法治就是這一系列安排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法治的一個核心涵義是“限制性”。在一個法治國,法律對人(尤其是當權者)的行為加以限制和規(guī)范,從而成為憲政框架下規(guī)范政府行為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
第二,憲政體制(尤其是憲政框架下的法治)不僅約束了政府的任意權力,也提升了政府決策的理性。分權制衡、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高級法理念等等,都有利于防止公共決策被沖動、情感、局部利益和短期不理性所腐蝕。法治使人們(包括政府官員)按照長遠利益和理性來行事。從這一角度講,法治一方面限制了政府的任意權力,另一方面使政府更理性和有效,同時更加取信于民。
第三,雖然憲政體制并不完美,但它提供了一個相對良好的制度框架,使得公民個人和社會整體的不同要求可以在其中進行和解、妥協(xié)和釋放。例如,憲政體制容許不同利益的存在并通過自由民主過程使之和解和釋放,而不對這些利益的合法性進行預先設定,這樣就避免了未解決的利益沖突的積累,避免大的動亂,有利于國家的長治久安。
法治只是憲政一部分的另一個表現(xiàn)是,憲政是法治與人治的結(jié)合,是維持法治與人治之間平衡的一種制度和文化安排,也是法治與人治良好平衡的必然要求。
法治雖是憲政的一部分,但也是憲政不可缺少的部分。法治是憲政的必要基礎,并捍衛(wèi)著憲政體制的生存和穩(wěn)定,沒有法治就沒有憲政。如果法律僅僅是統(tǒng)治者(立法或執(zhí)法者)意志的體現(xiàn),那就沒有法治,也就無憲政可言。要建立穩(wěn)定的分權、制衡、保護個人權利等各方面的憲政體制,就必須對立法和執(zhí)法者的權力作出限制,并需要一個不受政治影響的、獨立的法院系統(tǒng)來闡釋憲法的內(nèi)涵和確保憲政框架的穩(wěn)定。這種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法治實現(xiàn)的,而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又是通過司法獨立、司法審查、公民對法官公正和權威的普遍認同、以及一種特定的法律觀(即法至少部分來源于法官獨立的法律推理)而得以實現(xiàn)。
憲法條文本身既不具有能動性也不具有限制性。要確切有效地實施憲法條款,我們需要一系列制度和文化安排來執(zhí)行和保護憲法。法治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司法獨立、憲法司法、司法審查、以及對法律(尤其是憲法)至上性的認同在一起捍衛(wèi)了憲法條文和精神,確保政府的運作符合憲法規(guī)定。
另外,法治是保持憲政框架穩(wěn)定的重要基礎。法官的憲法解釋權、憲法司法、獨立的司法審查、以及普通法體系下的“遵照先例”原則,加在一起保證了對憲法解釋的相對穩(wěn)定,也促進了憲政框架的相對穩(wěn)定。相反,在一個憲政民主中,如果只有議會有憲法解釋權,該憲政框架可能很不穩(wěn)定,因為如果議會的多數(shù)黨變了,憲法的解釋可能也就變了。
憲政對法治又有什么意義呢?法治作為一種以法律的至上性和公正性(包括實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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