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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文

時間:2023-05-02 01:19:20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有關法學論文

  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它包括學年論文、畢業(yè)論文、學位論文、科技論文、成果論文等。接下來就由小編帶來以下有關法學論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有關法學論文

  一、訴訟時效制度的功能與價值

  任何法律制度都必然內含有一定的價值取向和目的訴求。研究訴訟時效制度為何而生、有何種價值和功能,以便更好的從根本上對訴訟時效制度加以完善。

  二、訴訟時效制度的應用范圍

  大陸法系理論根據(jù)權利的作用不同而將權利分為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及請求權。那么訴訟時效適用于哪種類型的權利,即屬于訴訟時效適用范圍問題。

  三、訴訟時效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針對我國訴訟時效制度研究分析,并與其他國家相比較,尋找我國訴訟時效制度的不足和弊端,有助于立法的完善。 根據(jù)上述研究對我國現(xiàn)行訴訟時效制度存在的內容簡單、制度缺失、體制分散、規(guī)定不盡合理等缺陷和不足提出建議。

  前言

  訴訟時效依據(jù)時間的長短和適用范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guī)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中國《》第135條規(guī)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除外。”這表明,中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特別訴訟時效。只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yōu)于普通時效,凡有特殊時效規(guī)定的,適用特殊時效,中國《民法通則》141條規(guī)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痹诜梢(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梢,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獲取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時間界限。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權利人在此時間內享有依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二是這一權利在此時間內連續(xù)不行使即歸于消滅。

  一、 訴訟時效制度的功能與價值 首先有必要弄清請求權的來源和作用,以便更進一步討論。前面說過,根據(jù)德國民法的規(guī)定,請求權可以因債權債務關系、物權關系、親屬關系、或者繼承關系而產(chǎn)生。請求權在民法中是一個涉及到適用面很廣的法律技術上的概念。《德國民法典》所采用的請求權的概念是由德國學者溫德沙伊德提出的,為的是在這個概念的幫助下使用羅馬法和舊的普通法中的訴權。溫德沙伊德認為,私權利是第一位的,而通過訴訟程序予以實現(xiàn)的可能是第二位的,訴訟程序的任務在于,當訴訟前就已具有的實體法權利受到侵害或者引起爭議時,通過訴訟程序確認這個權利,并使它得以實現(xiàn)。從德國民法的立法傾向來看,其所規(guī)定的請求權主要是從實體法的功能上來考慮的。但是,不論德國法學家們提出的“請求權”概念,還是德國民法典采納的請求權概念,在理論上以及在民法典的規(guī)定上都有雙重的意義和功能。就如上述所說的,請求權在民法中是一個涉及到適用面很廣的法律技術上的概念。它不但表明了一種實體法上的地位,同時也表明了一種程序上的功能。

  德國著名學者拉倫茨指出,根據(jù)案件事實,起訴人可

  以提出什么樣(實體法)的請求權。審查的人必須對能適用于案件事實的全部請求權基礎予以審查。為了使給付之訴能夠實現(xiàn),并在以后能得到強制執(zhí)行,原告必須通過一個實體法的請求權闡明,他的訴訟上的請求是有理由的。原告具有這樣一個請求權,他至少可以有這樣的可能性,即他可以通過提起一個給付之訴而使請求權得以實現(xiàn)!兜聡穹ǖ洹穼鶛嘣趥鶛喾ɡ镞M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因此,如果請求權沒有什么特別的特點,或法律沒有對它進行特別的規(guī)定,對它們可以比照適用《德國民法典》中有關債權的規(guī)定。 權利是大陸法系私法的基本核心概念之一,權利的學說也經(jīng)過法學家們長期反復研究和爭論,德國學者薩維尼和文德賽提出了意思力或意思支配說,認為權利是個人意思自由活動或個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圍,即意思為權利的基礎(意思說)。耶林繼而認為,此項意思力的賦予旨在滿足特定的利益,即權利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利益說)。其后,學者結合上述二種觀點,認為權利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這是目前對權利這個基本概念通行的學說。這個權利的概念可以說只是一個“開放式概念”或者說是一個“框架概念”。

  根據(jù)對這個概念的理解,一個有效完整的權利由兩個要素構成,一是“特定利益”,一是“法律之力”。如

  舉買賣契約為例,買受人得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此處的標的物、價款即為“特定利益”。所謂“請求”即為法律之力,這種“法律之力”是指由法律所賦予的一種力量,憑借這種力量可以支配標的物、亦可以請求他人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向法院請求強制執(zhí)行。即法律之力是由法律所賦予,其行使須有法律上的依據(jù),非得由當事人恣意行使,否則便構成權利濫用,應該承擔法律上的不利益。 根據(jù)現(xiàn)在通行的學說,權利系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兩項要素所構成,法律之力指的是權利人支配標的物、請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以及請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也就是:這個法律之力就債權(相對權)方面來說指的就是請求權。在這個通行的學說下,作為法律之力的請求權與債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設立時效的目的和理由是為了維護既存秩序,促進交易安全和降低成本,以及起到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也就是說,設立時效是在私權保護方面與社會的大利益作利益衡量之后,以犧牲一定程度的公平正義(私權利)為代價保護社會的大利益(即既存秩序、交易安全、降低成本)。因此,法院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并不違背民法時效制度的本質和市場經(jīng)濟的要求。

  根據(jù)德國學者溫德沙伊德提出的請求權的內涵本質來看,是為了在請求權這個概念的幫助下使用羅馬法和舊的普通法中的“訴權”,從溫德沙伊德的觀點來看,請求權指的是實體法上的權利,至少在德國民法典的起草者們在使用請求權這一基本概念時,所指稱的也是如此,大陸法系現(xiàn)在通行的學說也是如此。所以德國民法典的起草者們才把請求權寫進了作為實體法的民法典。

  中國臺灣地區(qū)的學者們論述請求權時,繼受了德國理論,實際上主要是從請求權在實體法的角度來論述,忽略請求權在程序上的功能。請求權首先當然說明了一種實體法上的地位,但同時它也表明了一種程序上的功能,誠如拉倫茨所指出的:“這個概念不僅表明一種客觀(實體法)上的權利,而且也表明一個特定人針對他人的特定請求可以通過訴訟來主張和執(zhí)行,《德國民法典》的請求權的概念就是如此盡管請求權時效的實際意義在程序中更為明顯,但民法典仍然是將請求權時效作為實體法的制度加以規(guī)定的,這樣一來,就使以訴訟法的觀點來考慮程序問題的重點轉移到實體法的考慮上來!狈浅_z憾的是,包括德國、臺灣地區(qū)以及中國的民法學者們,對請求權進行論述時,大多數(shù)并不對這一明顯的具有程序法上功能的請求權的意義作出深入的探討,以致造成理論和實踐中的脫節(jié)和混亂的狀態(tài)。

  無論是《德國民法典》還是中國臺灣地區(qū)的《民法典》 ,對于請求權的反對權——抗辯權均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而這些規(guī)定應該是請求權的主要問題之一。因此,只從請求權這一單一的角度,無法說清請求權本身。

  二、訴訟時效制度的應用范圍

  訴訟時效依據(jù)時間的長短和適用范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guī)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边@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yōu)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guī)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guī)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

  特殊時效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guī)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模?、出售質量不合規(guī)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但是第2項因特殊法產(chǎn)品質量法已經(jīng)變更,《產(chǎn)品質量法》

  第45條“因產(chǎn)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chǎn)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chǎn)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環(huán)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奔啊逗I谭ā返265條“有關船舶發(fā)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fā)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六年。”規(guī)定訴訟時效為3年;

  《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保V訟時效為4年。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最長的訴訟

  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guī)強制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三、訴訟時效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立法缺陷 1、關于訴權消滅主義。訴權是民事訴訟理論的基本理論之一,根據(jù)通行的學說,訴權包含有公法上的內容這是無疑義的,因此,采用訴權消滅說毫無根據(jù),即使實體權利(私權)消滅,訴權(公權)也并不因之而消滅,因此,采訴權消滅主義并無其理論根據(jù)。

  2、中國民法已引入了請求權這一基本理論,訴訟時效針對的對象是請求權,如果說訴訟時效也涉及訴權的話,主要針對的也只是請求權上具有的程序功能上的部分,而且其不須通過訴權這一民訴法的基本理論來說明。

  3、訴權本身的概念尚未有統(tǒng)一的認識,在民事訴訟法學界尚存在很大的爭議,因此,以一模糊的訴權概念來試圖清楚地呈現(xiàn)另一概念即請求權概念的方式并不可行。

  4、從立法的角度講,民事訴訟理論上的訴權與(實體法)的請求權雖然有一定內容的相同,但是民事訴訟理

  論上的訴權更無法代替(實體法)請求權這一概念,無論從訴權和請求權的內容來看、還是從訴權和請求性質以及功能來看,它們之間均無法相互代替。

  理論缺陷

  1、其請求權的基本理論和權利的基本理論發(fā)生沖突,即當權利的構成要素之一——法律之力消滅后,意味著權利的另一要素——特定利益即無法通過強制執(zhí)行力予以實現(xiàn)(即使在相對方不主張抗辯的情況下也應是如此)。如此一來,則權利人的主張(尤其是起訴)就變成無實體法的支持,即使相對方不抗辯,根據(jù)其基本理論,則法院自無支持的必要,勢必又回到訴權消滅主義的老路來。即請求權的基本理論與權利的基本理論之間產(chǎn)生了相互矛盾的現(xiàn)象,無法調和。

  2、請求權基本理論與立法之間的矛盾。根據(jù)請求權的基本理論,債權是請求權產(chǎn)生的基礎,而且請求權既具有實體法的功能(債權的功能),又具有程序價值上的功能,將其在民法典中予以規(guī)定是把其考察重點從程序功能轉移到實體法范疇上而已,但這不意味著請求權的程序功能消滅。

  綜上所述,采用抗辯權發(fā)生主義比訴權消滅主義更接近人類社會的公平正義的倫理價值觀,但抗辯權發(fā)生主義

  的基本理論和立法規(guī)定有必要對請求權的基本理論和立法技術進行調整,理論上的主要思路是:

  1、由于請求權包含有客觀上(實體法)的權利和程序價值上的作用、功能。因此,請求權不能因時效而消滅,即使將請求權規(guī)定于實體法中也應該如此。

  2、從規(guī)定請求權這單一的角度,改變?yōu)橥瑫r規(guī)定請求權的反對權即抗辯權,即請求雖然不因時效而消滅,但經(jīng)過若干期間后,立法上可賦予請求權的反對權(抗辯權)強大到足于對抗請求權的效力。

  3、經(jīng)過上述對請求權的基本理論和立法上的校正后,可以避免請求權的基本理論與權法學類論文利的基本理論產(chǎn)生沖突,同時也可以避免請求權的基本理論與立法規(guī)定上的矛盾。

  4、從社會倫理價值的角度來考察,訴訟時效的設立本來有違人類公平正義的原則,因此,有必要在時效的法理以及規(guī)定上調和其與公平正義原則之間的矛盾。 立法的完善

  建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在于穩(wěn)定社會關系;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保證法院能夠收集到與案件相關的證據(jù),以正確地處理案件。

  我國刑法確定訴訟時效制度是為了促使國家司法機關對觸犯刑律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時間范圍內進行追究,對行政

  訴訟而言則是享有訴權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時間范圍內有權將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告上法庭。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制度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對于行政訴訟而言這一立法目的同樣存在。

  我國在制定行政訴訟法時沒有使用“訴訟時效”一詞,而是使用了“起訴期限”一詞,規(guī)定經(jīng)復訴的,應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期限為3個月。 根據(jù)我國的訴訟立法和十年來行政訴訟的實踐,應當將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關于訴訟時效進一步完善,至少作以下五方面的修改;一、使用訴訟時效而非起訴期限的法律術語;二、為了更加充分地保護公民和法人的訴權,將現(xiàn)行應經(jīng)復議的在15日內,直接向法院起訴的,在3個月內起訴的規(guī)定一并規(guī)定為兩年的訴訟時效。不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作有關的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當事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起訴期限從原告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對涉及不動產(chǎn)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并規(guī)定已告知訴權和起訴期限的證明責任應當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四、對于行政機關不作為行為,法律又沒有規(guī)定作出行政行為期限的,當事人可在向行政機關提交申請或提出請求2個月后即

  可提起訴訟,此種情況應當認為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是一種持續(xù)狀態(tài)。但最長應在向行政機關提交申請或提出請求之日起5年之內提起訴訟;五、規(guī)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筆者認為:應(1)明確提出要求的方式及對象,如可通過口頭、書面、郵寄、第三人轉達等方式向債務人提出權利主張,該主張既可向債務人直接做出,亦可向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財產(chǎn)代管人等提出。 (2)明確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方式,義務人對權利人的同意履行表示,可以各種方式作出,以口頭或書面對權利人或是代理人作出通知,請求延期給付、提供擔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償部分債務等義務人的行為,在法律上均應認定構成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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