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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沖突的概念、原因及解決
內容提要:權利沖突普遍存在于我們的法律生活、司法實踐之中,而權利沖突本身卻是一個尚未被我們深入的問題,目前國內法學界僅僅有幾篇文章對此問題進行了探討。有鑒于此,本文就是試圖通過初步地討論權利沖突的概念、原因及解決等幾個相關問題來澄清人們的認識,以達到弄清問題之目的。關鍵詞:實在法,權利沖突,權利的自因性,權利的涉他性,權利的排他性,權利的自因性,權利的涉他性,權利的排他性,權利邊界的模糊性
現(xiàn)代社會普遍將法治作為社會的理想治理模式,通過法律將社會控制在和諧有序的狀態(tài)之下,社會對法律的依賴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人們對法律的這種依賴是建立在對法律的確定性的信念之上的,人們試圖用具有很強的確定性的法律來使自己的行為預期和行為的結果之間達成某種法律上的一致性,從而使依法律而為的行為與行為的結果之間的關系能被人們合理的預期,并通過法律來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把法律作為行為的指南來使社會達成某種和諧一致。 然而這種對法律的確定性的企求能否實現(xiàn)呢?是否是對法律的一種過分的要求呢?實際上,法律遠沒有達到人們所設想的那樣具有很強的確定性,行為和行為之果之間的關系僅憑法律本身就能確定,而是法律自身有很強的不確定性。本文所要探討的權利之間的沖突就是這種不確定性的表現(xiàn)形式之一。
雖然本文試圖通過對權利沖突這個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使人們對權利沖突有一個比較清楚的認識,然而社會科學的復雜性決定了對任何問題的研究都可以從多個角度、多個側面進行,并且從不同側面、不同角度得出的結論是不一樣的,甚至有重大的差別。所以受制文章的篇幅和筆者的能力,本文僅僅從分析實證主義的立場出發(fā),將法律看成是一個封閉的自恰的邏輯系統(tǒng)來分析權利沖突。當然,這樣就存在一個不可避免的危險,即這種分析只能顧及一個側面,得出的結論也不可能是對此問題的全面的認識,只能管中窺豹,只見一斑。
本文所采用的“權利”是狹義的權利,即不包括權力的權利,僅指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而不包括表征服從關系的權力。
為了方便討論,本文有的情況下,假設存在一個尚未成熟的早期的法律體系,在此法律體系中權利的邊界尚未完全地被界定清晰,“權利”指“初始界定的權利”。
第一部分 權利沖突的概念
一、權利沖突的定義
對任何一個概念的界定都始自對它進行定義,雖然采用定義的方法對概念進行認識本身就值得懷疑,定義不可能涵蓋概念的所有內容,它只能從一個角度、一個側面說明一部分問題。但毫無疑問,對一個概念進行把握,這種定義式的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分析權利沖突概念的其他問題之前,先分析權利沖突的定義,由此入手來分析權利沖突的概念。
那么我們如何來對權利沖突進行定義呢?在下定義之前,先看兩個案例。
案例一1:一名婦女居住在農村。這名婦女聘請了一位私人醫(yī)生。為了方便,醫(yī)生就住在婦女寓所的附近。有那么一天,婦女突然發(fā)病,電話便打到了醫(yī)生的住所。婦女講,現(xiàn)在頂不住了,希望醫(yī)生立馬趕到。但是說來也巧,那天正是正常的休假的日子,而且醫(yī)生已經和朋友約好去打高爾夫球,于是醫(yī)生沒有答復也沒有去看一下。在很大程度上,由于沒有醫(yī)生的及時診斷治療,婦女的病情加重了,并且最終死亡。事后,婦女的繼承人震怒了,將醫(yī)生告到了法庭,斷定醫(yī)生必須為此負責任。
但是可以想象,醫(yī)生的律師認為醫(yī)生像其他人一樣有放假休息的權利。要求醫(yī)生分分秒秒在那里等待著病人的召喚,是不公正的。律師當然可以拿出一個重要的判例,即美國法院判決的赫雷訴埃丁菲爾法案。在那個判例里,有一個清楚的法律規(guī)則:在沒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形成的契約關系中,不存在任何的法律責任問題。說起來,在醫(yī)生的案子里,雖說他是婦女的家庭醫(yī)生,可兩個人到底沒有明確約定隨叫隨到。
不過繼承人的律師也可以認為,醫(yī)生開始從事醫(yī)療職業(yè)的時候,都會舉行一個希波克拉底式的宣誓。希波克拉底是古希臘的醫(yī)師,極富責任心,不論何時何地,都以解除病人的痛苦為己任。因此醫(yī)生的這等宣誓,就是表明自己將在任何時候(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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