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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劃分與法的內在結構
[摘 要] 公私法的劃分是法理學的基本問題之一,也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須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本文回顧了公私法劃分的歷史,評析了學者們關于公私法劃分的根據(jù),對公私法的含義進行了新的闡釋,認為公私法的劃分是法的內在結構問題,劃分公私法的直接根據(jù)是法律調整的不同方法,而法律調整的方法,基本上或主要地決定于法律調整的對象。明確這一問題,有利于澄清長期困擾法理學界的一些重要問題,以便根據(jù)法律調整對象的不同和實際生活的需要,選擇最佳的法律調整方法,這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 公法,私法,法的內在結構,法律體系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問題是法理學的基本問題之一,是人類法律文明的結晶,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須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建國后的相當一段時間,我國法學界接受前蘇聯(lián)法學的觀點,不承認社會主義國家有公法與私法的劃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深入,法學界逐漸認可了這種劃分。然而對于公法和私法的概念、劃分的根據(jù)和意義、二者的關系、公法與私法的具體內容等問題,學界仍缺少深入的研究,尚未能取得必要的共識,這必然會影響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設。建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核心問題就是要搞清楚中國社會主義法的內在結構,即分成幾個什么樣的部門和其內在聯(lián)系、協(xié)調問題,因此,很有必要對這個題目進行深入的研究。
一、 公法與私法劃分的歷史及啟示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并不是自有法律就出現(xiàn)的,而是法律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chǎn)物。一般認為,將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是西方法律文明的成果。早在古希臘時期,在法律領域,就有了 “公”與“私”的觀念區(qū)別。著名的政治家伯里克利曾說過“在解決私人爭執(zhí)的時候,每個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務中,我們遵守法律。”“一個雅典公民是不會因為照顧自己的事務而忘記國家的”。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首次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他在公元3世紀的著作《學說匯纂》中寫到:“它們(指法律)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公法見之于宗教事務、宗教機構和國家管理機構之中! 查士丁尼的《法學總論——法學階梯》進一步肯定了羅馬法學家的分類,指出:“法律學習分為兩部分,公法與私法。公法涉及羅馬帝國的政體,私法則涉及個人利益。” 關于兩者的適用原則和效力,《學說匯纂》指出:“公法的規(guī)范不得由個人之間的協(xié)議而變更”,而私法的原則是“對當事人來說,協(xié)議就是法律”。羅馬人關于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揭示了公法和私法的一些特征,啟迪著后來法學家對這一問題的思考。然而,受當時歷史的局限,羅馬法的發(fā)展主要集中在私法,公法研究很不發(fā)達,它基本上屬于主權者任意處置的領域!笆聦嵣希瑑H僅私法才是許多世紀以來人們認真注意的對象;公法仿佛是個徒有其名的、無用的,甚至是危險的對象,羅馬沒有我們所理解的憲法或行政法。刑法也只是在私法周圍發(fā)展,因而它基本上似乎是有關私人(犯法者和受害者或其家屬)的事務,刑法實際上從未成為”公法“部分,從未達到私法那樣的發(fā)展程度”。“羅馬法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但這樣做的目的在于撇開公法——如果真的存在公法的話。換句話說,法學家謹小慎微地避開了這個危險的禁區(qū)!
羅馬法留給后世的文化遺產(chǎn),主要是羅馬私法,它的生命力在于其大多數(shù)法權關系能適應現(xiàn)代市場經(jīng)濟生活條件,“以至一切后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 “在公法方面,羅馬法從未提供任何范例”!霸诹_馬既不曾有公法,也不曾有行政法”。關于羅馬法中公法沒有得到發(fā)展的原因,我國學者解釋為“在羅馬帝國早期,盡管私有制和簡單商品經(jīng)濟生產(chǎn)比以往大有發(fā)展,那時戰(zhàn)領區(qū)的居民己取得了羅馬公民資格,但那時在社會生活中占支配地位的事實是:帝國的專制統(tǒng)治、奴隸制、一般平民在政治上的無權地位,等等。在這種情況下,除刑法外,很難設想有發(fā)展公法的客觀環(huán)境!
在王權至上的中世紀同樣沒有公法的地盤,但由于羅馬法的復興,在注釋法學家的著作中仍然保持著羅馬法關于公法與私法劃分的傳統(tǒng)。這一時期,公法關系仍然由王室立法和習慣法來調整,因而盡管羅馬法對西歐中世紀各民族各地區(qū)法律制度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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