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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法治秩序的局限與超越維度
東亞市民社會的興起及其與國家的分離互動發(fā)展,打破了國家統(tǒng)合社會的高度政治社會化、一體化局面,形成了多元自主性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分割與制衡,促進了東亞民主法治的形成。然而,東亞市民社會主要是由政府推動和扶植的,它不僅尚處于初級階段,而且從開始就具有一種儒化傾向,即注重“賢人政治”和強調集體地位。東亞政府是一種威權型政府,它注重社會轉型期的社會控制,并對市民社會組織的發(fā)展予以限制以期使它們成為主要是支持政府的團體,而市民社會在主張和保護其權利的同時,因囿于國家統(tǒng)合社會的傳統(tǒng)慣性,在生產、消費、安全保障和社會經濟生活等方面也對政府有較多的依賴和企盼。
1994年“新亞洲委員會”所主張建立的“富有成效的和持續(xù)的民主”,其十分重要的內容就是企求穩(wěn)定而強大的開明政府和弘揚亞洲文化價值觀。這無疑會形成市民社會面對國家的尊從權威、妥協合作的價值取向,進而賦予威權型政府以合法性。這種取向固然適合了推進東亞國家轉型期的社會變革、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加速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就象有學者指出的那樣,“東亞社會的相對穩(wěn)定主要歸于國家對市民社會的思想霸權,”然而,它對法治的負面作用和影響也是十分明顯的。
儒家文化把社會融化在國家之中,“沒有為自治的社會機構提供合法性來在全國的層次上抗衡國家的力量,”而且,“在若干東亞國家中,市民社會一直無法逾越國家所設下的界限。”就是說,面對采取積極干預政策的威權型政府,市民社會缺少應有的權力抗衡力量和權利主張與保護機制,也嚴重消減了市民社會成員的權利和自由追求,這使權力運作的膨脹性和擴張性很難得到有效扼制,個人、群體的權利和自由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進而“容易在團體價值觀的掩蓋下滋長官員權力的膨脹和政治腐敗”,其民主法治進程也就要受到嚴重制約。為此,韓、日等國家的學者才開始著力于對東亞國家“排他性國家主義與法治主義”的矛盾、“趕超型”的權威主義體制和政府主導經濟運行機制對多元自主性市民社會的制約、法治進程中西方價值觀與亞洲價值觀的揚棄與平衡等等重大問題進行深入研究,以期回應建立東亞法治秩序的需要。因此,克服市民社會的依賴性和對國家權力的平衡制約,就成為東亞法治秩序建立的關鍵。
另一方面,隨著當代世界政治經濟的迅猛復雜發(fā)展和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加快,西方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也發(fā)生了重大變異,即一方面是福利國家對市民社會的更多干預和公司國家的官僚化傾向,另一方面則是社群主義、法團主義的市民社會對國家生活的積極參與和權力分享。這種“國家社會化”和“社會國家化”的趨向不僅打破了傳統(tǒng)的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對立模式,而且也對西方法律傳統(tǒng)帶來了重大沖擊。由市民社會對抗國家走向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制衡互補、由權力單向度運行的“統(tǒng)治”走向多向度權力運行的“治理”的變革,以及對“自由法律范式”和“福利國家范式”的反思,使人們看到了西方旨在拋棄國家與市民社會對立發(fā)展模式而探尋二者良性互動發(fā)展關系,進而克服西方民主法治危機的重大努力。這意味著西方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發(fā)展及其法治模式并不是自足的和“完成性”的,而東亞民主和法治進路也并非是不能創(chuàng)生的。
實際上,不管東、西方的市民社會和國家呈現的是什么樣的演進路徑,但其二元分立發(fā)展則是共同的。從當代社會發(fā)展趨向來看,市民社會與國家既相諧和補充又相抗衡沖突才是其關系原貌,而國家吞并、統(tǒng)合市民社會,或者市民社會對抗、敵視國家,都無法構成二者的良性互動和均衡發(fā)展關系,因而是難以適應當代民主法治發(fā)展要求的。為此,西方才努力探尋“第三條道路”和“善治”之道,謀求市民社會與國家的良性發(fā)展基因和新型互動關系,以期克服其民主和法律傳統(tǒng)的危機。東歐轉型國家也在致力于“活化市民社會”,探索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雙向互動機制。而東亞法治進程中固然存在著市民社會尊從、寬容國家權力的不足,但其基于儒家傳統(tǒng)的與國家諧和與合作的價值取向,則有助于限制國家和市民社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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