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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對公有公共設施致人損害的判斷論文
一、公有公共設施的涵義
公有公共設施是指國家設置的供公眾使用的設施,既包括人造設施(公路、橋梁、機場等),也包括在國家管理之下的自然設施。
二、我國目前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賠償?shù)默F(xiàn)狀及弊端
在我國《國家賠償法》中并沒有出現(xiàn)國家賠償公有公共設施致害的身影。實踐中主要是依據(jù)兩個法律條文來處理歸責和賠償問題:
一是《民法通則》第126條規(guī)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這里把賠償責任歸于公有公共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但由于雙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差異而較難適用民事法律: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guī)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建筑物因維護、管理欠缺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往往按照以上所列民事法律以民事賠償,但這樣做是有很大的弊端的:
(一)不利于有效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公共設施的所有者、設置者和管理者可能會互相推諉,不利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或嚴格設置的責任,而讓使用人受到損害,那么國家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受害者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最大化的保護。第一,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者、管理者與利用者之間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所以直接適用民事法律的做法不恰當。第二,本條所涵蓋的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范圍較為狹小。第三,本條規(guī)定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即可免責。這些都不利于受害者合法權益的最大化保護。
三、公有公共設施侵權的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一、須為公有公共設施。這是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賠償?shù)南葲Q條件。
第二、有違法職權行為。在公有公共設施致害的國家賠償責任中存在違法職權行為而使公有公共設施存在瑕疵,其主要表現(xiàn)為設置者在設置或管理公有公共設施時未能周全考慮以致有發(fā)生危害后果的可能。
第三、確實存在損害事實。相對人合法人身或財產(chǎn)權益受到侵害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第四、違法職務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政府設置或管理公共設施出現(xiàn)瑕疵。公共設施的瑕疵導致了受害人的損失。
四、我國公有公共設施國家賠償?shù)睦碚摌嬒?/strong>
(一)歸責原則
公有公共設施致害應該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它不具有一般法律責任的制裁性和教育性,而僅具有補償性。該原則要求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只要令使用人受到損害,國家就該給予賠償,而不去過多的過問國家免責事由以外的原因,從而最大程度的降低了國家賠償?shù)臈l件,保證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瑕疵致害多屬于行政主體失職、消極不作為情形,為了最大限度彌補受害人所受損失,應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以監(jiān)督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合理認真設置或管理公共設施。
(二)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公有公共設施之外的自然力(如:臺風、地震、雷擊等)或第三人行為引起事故,盡管己經(jīng)采取合理措施但仍無法避免而發(fā)生!辈豢煽沽τ兄既灰蛩,非人力所能改變所以應當在國家賠償?shù)氖掠芍信懦?/p>
2.受害人故意行為
由于受害人不遵循正常使用規(guī)則而在利用公有公共設施時產(chǎn)生了損害后果,那么就不能由公共設施的所有者來承擔責任,而是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害后果。
(三)賠償機關
公有公共設施致害的賠償機關應為國家。設置、管理公有公共設施的有關單位可以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而不應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否則會加重維護管理單位的經(jīng)濟負擔而降低其服務積極性,F(xiàn)代行政要轉型為服務行政(給付行政),國家由于條件限制和服務的優(yōu)化只能把公有公共設施以特許、委托或者商業(yè)化的形式交給符合一定條件的單位或組織機構來進行日常的管理和維護。因而三方當事人即所有者(國家或其他依法擁有所有權的主體)、維護者(經(jīng)特許或授權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和利用者,在公有公共設施的法律關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此時所有者和管理者發(fā)生分離,而產(chǎn)生的賠償責任也理所當然的由公有公共設施的所有者承擔而不是它的設置和管理者。設置、管理者只是接受國家的委托并受國家監(jiān)督,在國家的指導下實施一系列行為,所以他們只能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而由公有公共設施的所有者即國家來承擔致害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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