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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司法公正與司法體制改革

時間:2021-06-25 19:25:51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淺論司法公正與司法體制改革

淺論司法公正與司法體制改革

淺論司法公正與司法體制改革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這既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更是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和任務。它對于維護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敗,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國家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司法公正的內涵司法公正是文明社會的基本要素?v觀人類社會發(fā)展史,是一部光明與黑暗、愚昧與科學、善良與罪惡、正義與專橫的斗爭史,而這一斗爭的原動力,來源于人們對光明、科學和正義的不懈追求。公正與公平、公道、合理等詞義等同或者類同,它們是人類生活在群體之中,謀求公平地分配權利和義務,合理地處理善惡、榮辱、得失等問題,為保障共同的安全、自由和幸福而維持和諧的社會關系所遵循的倫理準則。公正未必與法治相關,而法治則必定以公正為基調。在憲法體制下,法律的權威和法治的公正性要依賴于司法公正;沒有公正司法,就不會有法治。無論是實質正義,還是程序正義,都是憲政社會的本質內涵。要實現憲政社會的這一本質要求,最首要的是要實現司法公正。沒有司法公正,就談不上民主憲政,而沒有民主憲政的社會,也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文明社會?梢,文明社會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國家的首要標準。法治國家是一個充滿著民主、自由和公平、正義的國家,在那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一句口號。而要真正達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彼岸,非“司法公正”之舟莫屬。可見,公正司法是法治社會一條最根本的司法原則。換句話說,現代法治國家的根本標準之一,就是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司法公正是良法的本質要求。自古以來,法律有“良法”與“惡法”之分,現代法治所要求的是良好的法律,亦即“良法”。17世紀的英國,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高度發(fā)展業(yè)已成為英國全社會的細胞,并在產業(yè)革命的推動下,開始形成近代市場經濟體制。契約自由、平等競爭和人身安全已成為人們的價值準則。這種價值觀念反映在治國思想上就是法治。英國法治思想的奠基者哈林頓與洛克順應時代潮流,提出和論證了法律一方面要保護和擴大個人的自由與權利,另一方面又要防止獨裁、專制和限制政治權力這一法治原則。19世紀,英國著名的憲法大師戴雪在其代表作《英憲精義》中。把英國法治思想系統地概括為“法律主治”,并形成一個思想體系,這就是他立于英國法治的三要素論,即:第一,“英吉利人民受法律治理,惟獨受法律治理”。這一要素的實質,就是反對政府專斷,要求政府只能按法律辦理,而不能在沒有法律根據情況下去處罰公民;第二,任何英國公民都必須受命于英國的普通法;如果違反,均受普通法院管轄,這一要素的實質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對英國人來講,憲法不是一切法律規(guī)范的淵源,而是個人權利與自由的結果。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良法的本質就是,法律是維護個人權利與自由的必然產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要在人們的現實生活中,實現良法的這些本質內涵,就必須嚴格司法,通過嚴格司法來實現司法公正。如果只有良法,而缺乏嚴格的司法活動,那么,再好的法律也不過是寫到紙上的空話而已。司法公正是司法權行使的最高目標。正因為人世間有“冤情”,才需要設置司法;正因為社會上有“不平”,人們才格外渴望“公正”。司法人員是人間“公正”的捍衛(wèi)者。為了維護司法權的公正性,法律賦予其如下六個方面的特征:一是被動性;二是程序性;三是獨立性;四是中立性;五是審查性;六是終極性。司法的最高準則就是公正,如果沒有公正,那么這種司法對社會就是一種反動。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須要求司法人員把追求司法公正作為自己的最高目標。司法人員應當是社會正義的衛(wèi)道士,應該是公平的化身。二、我國司法現狀及其存在問題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主法制建設有了長足進步,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我們還應當清醒地看到,在司法領域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其中突出的一點就是司法不公的問題在某些地方或個別案件中還相當嚴重。司法腐敗問題令人憂慮。司法腐敗的外在表現林林總總,歸納起來主要有:一是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甚至索賄受賄,徇私枉法。在日常生活中這樣的事情是隨時都可以碰到的,只要是有人一涉訟,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訴訟,而是“找門子”、“托關系”,好象不找關系,不托人,這場官司就無從下手,就不好打。當事人把能否勝訴的希望,不是寄托在有力的證據、客觀的訴訟請求和法官公平判決之上,而是寄托在自己的“路子廣不廣”、“門子硬不硬”、“下的本錢大不大”。打官司“找關系、托熟人”,已尼成為一條約定俗成的“規(guī)矩”。而作為司法人員的法官,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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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不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而是以“關系”為依據,“以人情”為準繩。把打官司變成了“打關系”。為了辦“關系案”、“人情案”和“金錢案”,可以致國家法律于不顧,索賄受賄,徇私枉法。二是違法查封、扣押財產,違法辦案、違法執(zhí)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有些基層法院為了“創(chuàng)收”,成立所謂的“討債公司”,借此來為當事人討債以謀取經濟上的利益,按照討回來的標的額的大小提成。為了達到多提成的目的,有些法院的執(zhí)法人員,不惜以手中的司法權作為棒子,隨意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物。還有的法院司法人員為了保證為自己行賄的當事人勝訴,還采取偽造證據、變造法律文書的手段,同一方當事人沆瀣一氣,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三是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下,偏袒本地當事人,損害外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些地方的司法機關相互之間爭奪管轄權,以圖偏本地當事人的利益,并獲取更多的訴訟費和財政返還,有的審判機關則利用法律條文中不夠完善地方,鉆法律的空子,甚至不惜違反法律去維護本地或本部門的利益;有的地方審判機關拒不配合、協助其他地方的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執(zhí)行,有的地方的司法機關則為了自己本地區(qū)或本部門的暫時利益不被侵占,公然越權使用或者濫用強制措施。四是有些司法人員違反審判紀律,泄露審判機密,為律師介紹案件或為當事人推薦律師,從中牟取利益。在現實生活中,由于腐敗風氣的侵襲,有些司法人員在行使國家法律所賦予的司法權時,只從個人的利益得失出發(fā),公然違反審判紀律,向案件當事人泄露審判機密;還有些審判人員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尋租手中的公權力,搞所謂“內引外聯”、“發(fā)揮優(yōu)勢”。五是亂收費、亂拉贊助,訴訟費管理比較混亂。有的法院為了解決經費困難,想盡千方百計采取亂收費、亂拉贊助來搞所謂“創(chuàng)收”。有的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把一些不必要的費用轉嫁到被告人或者被害人身上;還有的法院對于當事人上繳的訴訟費用亂提成、亂分配,不如數上繳國庫。更有甚者的是一些基層法院,真有些因“窮困”而不忘“思變”,假期借手中的司法權亂收費、亂拉贊助。六是對當事人態(tài)度生硬、冷漠,耍特權、耍威風。人民法院,顧名思義,應當是為民作主、伸冤,保護人人享有平等權利的地方。可以說,一切遇到權利被侵害的當事人,首先想到的是人民法院。然而,由于司法人員沒有真正樹立起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對投訴的當事人不熱情、不耐心,態(tài)度生硬,言辭冷漠,使投訴者望而卻步,心灰意冷。更有甚者,有的司法人員,借自己手中的權力,給當事人耍特權、耍威風,動指責訓斥。以上六種是司法腐敗外在的主要表象形式,那么,在這種表象形式的后面,應當是司法腐敗的本質成因。司法腐敗表象深處的本質是司法權行使過程中的行政化、官僚化與功利化,而根本原因是體制層面上的問題。從靜態(tài)的角度不定期觀察,從我國目前的司法體制,包括審判機構的設置、審判機構與人大的關系、法官的選撥任用、審判機構內部的組成等等,都是獨立于行政權之外的,而且國家憲法同其他法律都規(guī)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其他任何機關或者個人的非法干預。但是,從動態(tài)的角度來觀察,卻出現了讓人悲觀的情形,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司法權的運行卻仍然沒有真正擺脫行政權左右的陰影。特別是在人民法院人、財、物的保障和審判程序的啟動、運行與終結等環(huán)節(jié),所受到行政權力的干擾和影響甚烈。與司法權行使過程中被行政干擾而伴生的是司法權的官僚化,它感染司法體制的最明顯后果就是法官的等級化:一是形成了由普通法官到庭長到副院長到院長的裁判等級體系;二是建立了根據部級、局級、處級、科級等不同級別確定法官政治待遇和裁判水平與裁判力高低的法官位階體制。三、司法腐敗探因司法體制上的缺陷。我國司法體制長期以來都實行的是“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領導體制,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地方各級司法機關,歸屬于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其人、其財、其物都由地方政府管理或者負責解決。由于司法機關歸地方黨委領導,在人、財、物等各方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因而它們只對本地區(qū)的黨政領導負責。每當處理跨地區(qū)的糾紛時,自然會竭盡全力維護本地區(qū)的利益,由此而形成較為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當司法權是一種橫向的權力從屬關系,地方法院對地方政府形成密切的隸屬和依附關系時,就足以使司法機關不敢冒犯行政部門。在這種人財物都掌握在地方黨政領導手里的情況下,法院很難抵制來自各方面的干預,地方黨政領導的意志法院和法官都必須執(zhí)行。同時,從客觀上來講,這種司法權的橫向隸屬、依附關系,也必然迫使地方法院只有與地方黨政領導合作才能正常開展工作。法院和法官明知有些案件的處理不合法、不公正,但若堅持原則,秉公執(zhí)法,頂撞了某些地方某些領導,法院的經費就可能緊張,法院的用車,干警分房就要受影響,工作就難以開展,有的職務升遷就可能“擱淺”,甚至還可能被無端調離、罷免和受到政治上的打擊報復。從另外一個方面來講,我國的行政區(qū)域性的社會結構和濃厚的人情關系對審判獨立和司法公正也造成了嚴重影響。由于過去經濟、政治、社會結構的原因,法院對環(huán)境的依賴性很強,法院的家屬工作、子女的入托上學、就業(yè)等都依賴于社區(qū)解決,而中國的社區(qū)自我保障能力很弱,社區(qū)的許多公益事業(yè)還主要靠地方政府解決。這樣,法官對社區(qū)的依賴又轉變?yōu)閷Φ胤秸偷胤嚼娴囊蕾。而地方行政機關的權力影響也必然通過這些依賴而滲透到司法領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地方保護主義是司法公正的大敵,是造成司法腐敗的重要原因之一。除了以上原因之外,司法組織機構及其行為的行政化,也必然導致司法腐敗。這種行政化首先表現為法官聽命于法院內的行政領導。法官的升遷進退,主要由行政首長說了算。這種制度雖然便于從上到下的控制和管理,但其致命的一個弱點,就是客觀上在法官的自主行為與良心之外設置了由上級所控制的利益。這就使法官很難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其次,法院行政化表現為法院內部關系的科層化。科層制是行政機關運行的一個重要特點,目的在于快速高效地推進首長意志以維護行政秩序。法院事實上形成了審判員服從庭長、庭長服從副院長,最終大家服從院長的行政體制。由于這種權力服從關系得到強化,法官很難成為一個獨立的司法主體,而必須對院長的指令,惟命是從。再次,法院行政化表現為不同審判監(jiān)督法院關系的隸屬關系。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上下級法院之間已經變成了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的上下級關系。凡此種種,都有礙于司法公正的實現。四、防止司法腐敗的體制保障依法治國的要旨就是要制約權力、保障權利。而要實現這一點,就必須建立起法院、法官及其保證其獨立地位的司法制度。唯有這樣,才可能使法院處于中立的仲裁人的地位,最終實現司法公正,維護社會正義。這也就是說,要清除司法腐敗,必須建立起獨立的法院體制。市場經濟中的一切活動都必須體現公平、公正,為了保障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健康發(fā)展,必須在政府之外建立起一個有權威、獨立和公正的司法制度。獨立是確立司法機關與外部機構關系以及確立內部組織結構的原則。獨立是指法院享有審判權的唯一主體,法院系統獨立于任何其他社會主體,只服從憲法和法律,同時,對法院系統內部來說,各法院間是獨立的,獨立行使職權。在同一法院內部來說,法官獨立審判,也只服從法律。要實現審判權的獨立,就必須建立起獨立的法院體制,逐步將審判事務與司法行政事務分離開來,使審判權的行使徹底擺脫行政權的干擾。真正實現審判獨立。同時,在建立法院獨立審判的基礎上,還應當進一步改革審判制度,保證法官中立、以減少法官腐敗的機會。為此,必須逐步取消法院內部的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大部分案件應實行法官獨任審判制,只有對重大復雜的疑難案件才實行合議審判制。取消審判委員會,把一切審判權交給主審法官,案件辦得好壞的的責任由審案者承擔。這樣不僅可以大大減少訴訟環(huán)節(jié),縮短訴訟時間,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并且還可以大大促使法官素質提高。此外,還應進一步強化監(jiān)督機制。我國目前已有的監(jiān)督體系大致包括國家權力監(jiān)督、政協民主監(jiān)督、黨和政府及司法機關的自身監(jiān)督、社會和群眾的監(jiān)督。在這些監(jiān)督中,國家權力監(jiān)督即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jiān)督是層次最高、最具法律效力的監(jiān)督。這種監(jiān)督對于保證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的正確實施,保證司法機關公正行使審判權具有至關重要的現實意義。人大的監(jiān)督權是指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代表國家意志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對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執(zhí)行法律而進行了解、檢查、審議和處置的權力。人大的監(jiān)督權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權力,是人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力的重要體現。行政、審判、檢察機關接受人大監(jiān)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動搖了人大監(jiān)督權,就是動搖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jiān)督職權,概括起來主要包括法律監(jiān)督和工作監(jiān)督,而最重要的就是對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進行監(jiān)督。憲法規(guī)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各級行政、審判、檢察機關,都對本級人大負責,受它監(jiān)督:在人代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受它監(jiān)督。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藐視國家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監(jiān)督意見后,被監(jiān)督單位要認真辦理,及時整改,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人大常委會反饋整改情況,直至監(jiān)督意見完全落實為止。但是,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人大對司法活動的監(jiān)督還存在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各級人大除了每年一度在召開代表大會時聽取并審議法院和檢察院的報告之外,再也看不到什么令人信服的監(jiān)督舉措,使監(jiān)督權流于形式。因此,在進一步強化國家權力機關對司法活動行使監(jiān)督權的基礎上,還應當進一步完善其他監(jiān)督措施,健全有效的社會主義監(jiān)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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