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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知識產權侵權
摘 要:知識產權侵權雖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但由于其客體的特殊性,知識產權侵權表現出一系列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權的特征。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有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之分,它們在歸責原則和損害賠償責任承擔上也體現了與一般民事侵權的差異。
關鍵詞:間接侵權;過錯推定;精神損害賠償
一、知識產權侵權的概念及特征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是指未經知識產權人許可和法律的許可行使了知識產權人所享有的排他性權利或給權利人的其他利益造成其他損害的不法行為。據此定義,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二:一是擅自行使了知識產權人的權利或侵害了其他利益;二是行為的不法性,如果行為人擅自行使了知識產權人的某項權利,但此種行為是法律所準許的,如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許可行為,其行為并不構成侵權。[1]
由于侵害對象的不同,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表現出自己獨特的特征:一是侵害形式的特殊性,其并未直接對智力勞動成果本身造成損害,而是以剽竊、仿冒、篡改的方式,侵犯權利人的專有權、排他權;二是侵害行為的高度技術性,知識產品作為一種智力勞動成果,本身具有相當的技術含量,由此導致侵權行為也往往借助高技術手段,實現不法利益;三是侵害范圍的廣泛性,由于知識產品的公開性,合法使用與侵權使用在同一時空內可以并存,因此大規(guī)模侵權現象時有發(fā)生,在網絡技術日益發(fā)達的今天,跨國侵權已成為可能。[2]
二、知識產權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
在一般民事侵權領域,侵權責任有四大構成要件: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聯系和主觀過錯。因此,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的承擔,采取過錯主義的歸責原則,無過錯者無責任,有過錯者才有責任,并根據過錯的大小程度來確定法律責任的分擔比例。
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國外許多國家均采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種歸責原則。如加拿大、新加坡、新西蘭等英聯邦國家的法律對直接侵權行為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對間接侵權行為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德國在侵犯著作權、商標權及專利權的歸責原則上均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有些國家,如法國及美國,在侵犯著作權的歸責原則上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國際公約方面,TRIPS協議中除明確規(guī)定使用過錯責任原則的行為外,對于其他侵權行為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3]我們遵循與上位法相一致的原則,同時根據目前我國知識產權理論與實踐的現狀,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一般歸責原則。但與一般民事侵權不同的是,在發(fā)展完善知識產權立法的過程中,在過錯原則的基礎上,我們在直接侵權領域又引入了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作為補充!吨鳈喾ā52條[4]、《專利權法》63條[5]、《商標法》56條[6]等均規(guī)定了過錯推定責任。對于《商標法》52條第二項,將“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規(guī)定為商標侵權行為,與修改前的規(guī)定相比,刪掉了“明知”二字。有學者認為這一修改,在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上,由原先的過錯原則轉變?yōu)闊o過錯原則。依個人觀點看,此種理解有待商榷。首先,無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貫徹法定主義,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方可適用,而此條款顯然不屬于明文規(guī)定,僅依學者的推定是不合理的。其次,盡管將故意二字刪掉,但《商標法》在第56條第三款給與了補充解釋,即在賠償責任的承擔上,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僅僅是轉移了舉證責任,但仍以主觀上有過錯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只有證明主觀上無過錯方可免除法律責任。
從價值理念上分析,我們認為適當引入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相對于過錯責任原則而言,其轉移了舉證責任,對行為人應用知識產權成果的行為要求更為嚴格,對不法使用者起到預防和警示的作用,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勵其發(fā)明、創(chuàng)新,促進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其次,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相比較,其又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防止第三人蒙受“不白之冤”,為惡意侵權人的過錯承擔責任,有利于致使產品在社會中的流通、適用,使其迅速轉化為生產力,促進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最終造福于人類。
在間接侵權領域,依個人觀點看,應該仍然以過錯責任原則為歸責原則!吨鳈喾ā返47條第六項和第七項所謂“間接侵權行為”的規(guī)定,均以故意為之作為構成要件。而美國判例中所確立的輔助侵權判定標準之一——主要用來進行侵權活動,和替代侵權中的判定原則——有能力監(jiān)督而未進行有效監(jiān)督,應承擔法律責任,實質上均以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侵權構成要件。從價值理念上分析,在間接侵權領域采取過錯原則,同樣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促進新產品轉化為生產力,以造福于人類。在美國1984年的索尼案中,若采取無過錯原則,只要消費者使用本公司生產的家庭錄音機,實施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僅責令索尼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必將導致該公司不堪訟累和無法承擔巨額賠款而走向破產。更為嚴重的是,這一舉動必將在社會上造成一種消極風氣,即謹慎甚至不敢進行新技術的改進和創(chuàng)新,以免為他人侵權承擔“無辜”的責任。同理,若采過錯推定原則,由本公司承擔舉證責任,會造成巨大的人力、財力的浪費,延緩公司發(fā)展的進程,還會使公司因競爭者發(fā)起惡意訴訟而喪失發(fā)展的時機,對其極為不利。因此,我們采取過錯原則,消除善意第三人的后顧之憂,促進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三、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規(guī)定了一系列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其中民事責任又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其中,賠償損失是適用范圍最廣、最普遍的一種民事救濟措施。在此,我們做一下簡單探討。
在一般民事侵權領域,對于損害賠償,我們實行“填補”原則,即要把遭到侵權行為破壞的那一社會關系,恢復到其沒有受到破壞之前的原始狀況。在此基礎上,我們采取全部賠償原則。
在知識產權領域,《著作權法》第48條、《商標法》第56條對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規(guī)定了三類: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秾@ā返60條在規(guī)定前兩者的基礎上,還規(guī)定若上述標準仍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其實這與西方國家的做法是一致的,他們沒有法定賠償制度,通常按照合理許可的狀態(tài)下應該得到的價金作為賠償額的判定標準,因此賠償額正好與權利人在正常狀態(tài)下原本應得到的收入相等,符合“恢復損害前的原狀(應有狀況)”的原則。但為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作了進一步規(guī)定,合理倍數為一到三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在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50萬元,這實際上又恢復到法定賠償的范圍之內。 關于上述三個標準的適用順序,知識產權各部門法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以法律規(guī)定上看,如《著作權法》第48條,似乎是先采取實際損失的判定標準,“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以違法所得確定賠償標準,二者均不能確定的,方可采用50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我們認為,應采取合理原則,賦予當事人一定的選擇權,由當事人選擇具體采用哪一種方式作為賠償數額計算的標準,當然,法院享有最后的決定權。若當事人請求適用的標準明顯不合理或根本無法實施時,法官仍可行使自由裁量權,采用合理的標準在適當的范圍內作出裁決。
在這里,我們遇到一個問題,即若以實際損失作為賠償標準,損失的范圍究竟有多大,如何確定賠償的具體數額。在一般民事侵權領域,損害賠償范圍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三種。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抽象的財產性權利,其侵權顯然不存在人身損害賠償的問題。而其雖未直接對知識產品造成損害,但實際上侵犯了權利人的財產性利益,承擔財產損害賠償是理所當然的。至于是否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我們稍作一下探討。
《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逼渲械摹百r償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此條款被認為是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典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后的意見中又進一步確立了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公民人格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那么,在知識產權領域,知識產權人所享有的權利是否包含人格權呢?顯而易見,知識產權分為財產性權利和人身性權利兩種,但并不是所有的知識產權均包含人身權。通說認為,商標權和專利權僅僅具有財產性,不具有人身性特征。而著作權人則享有人身權,包括署名權、修改權、發(fā)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它們涉及到權利人的人格尊嚴,是其精神性利益的載體,應當予以尊重。若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可能會造成財產利益的喪失,但更為嚴重的是,它會毀損權利人的名譽、榮譽等社會評價,實際上是對其人格權利的踐踏。因此,從精神損害賠償設置的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損失進行物質性撫慰考慮,在這種情況下,應準予權利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一方面以金錢適當地補償其精神損失,實現精神撫慰金的作用;另一方面,對于侵權人,此種賠償帶有一定的懲罰性,起到警示和威懾作用。至于賠償數額如何計算,應從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惡劣程度、后果的嚴重程度、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各個因素予以綜合考慮,有待于進一步探討。
注釋:
[1]張軍、衛(wèi)聰玲.知識產權領域侵權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47。
[2]吳漢東.知識產權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 18。
[3]鄭成思.侵害知識產權的無過錯責任[J].中國法學,1998,(1) :1—9。
[4]《著作權法》第52條規(guī)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fā)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fā)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5]《專利權法》第63條第二款規(guī)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按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商標法》第56條第三款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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