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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質量
司法鑒定質量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產品質量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依據產品質量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國家、部門、行業(yè)標準以及相關科學技術知識對某一特定產品的質量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有一個案子,讓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的寧爽法官很撓頭:一份遺囑做了三次筆跡鑒定,兩次鑒定結論是被繼承人的筆跡,一次鑒定不是被繼承人的筆跡。那么,到底該采信哪次鑒定的結論呢?日前接受記者采訪時,寧爽為難地說:“同一事項的幾次鑒定結論不同甚至截然相反,而每個鑒定結論的證明效力又是一樣的,這讓法院無所適從!
這個案子案情十分簡單:濟南歷下區(qū)的李老太太去世后,幾個繼承人鬧上法庭。其中,其表弟王某持有一份李老太太的遺囑,寫明“我百年之后,名下的一處房產及存款由表弟王某繼承”。其他繼承人認為這份遺囑是偽造的,將王某告上法院。為了確認這份遺囑是否偽造,案件審理過程中對這份遺囑進行過三次筆跡鑒定。但筆跡鑒定不但沒有解決糾紛,相反矛盾更大了。
第一次委托了煙臺一家司法鑒定中心,該中心對遺囑的筆跡和1998年李老太太在房管局檔案里留下的筆跡進行了鑒定,結論為筆跡相同,即遺囑是李老太太本人所寫。其他繼承人不服,要求重新鑒定。第二次鑒定則委托了濟南一家司法鑒定中心,使用的是同樣的鑒定材料,這家鑒定中心的結論為,遺囑內容不是李老太太本人筆跡,遺囑是偽造的。王某不服,再次要求重新鑒定。第三次司法鑒定委托了濟南另一家司法鑒定中心,使用的仍是同樣的材料,結論為遺囑是李老太太的筆跡。
歷下區(qū)法院民五庭庭長段勇強介紹說,在一些民事糾紛案件中,對一些專門事項法院無法作出判斷,只能采信司法鑒定結論。司法實踐中同一事項幾次司法鑒定的結論出入很大甚至截然相反的現象時有發(fā)生,由于不同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證明效力是一樣的,給法院審判和解決糾紛帶來很大的困難。
濟南律師張靜曾代理過一個案子,患者上午CT腦檢查正常,下午輸液死亡。委托一家司法鑒定中心對醫(yī)療是否有過錯進行鑒定時,鑒定給出的結論竟然是“腫瘤占位性病變導致死亡,醫(yī)院沒有過錯”。張靜說,有醫(yī)療知識的人都知道,腫瘤怎么可能幾個小時之內瘋長到可以導致人死亡?委托第二家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進行鑒定后,鑒定結論和第一家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截然不同。
“由于缺乏監(jiān)督和糾錯機制,司法鑒定好像僅僅是憑良心做事,限于技術水平或者責任心問題鑒定錯了,甚至人為作出錯誤的鑒定結論,也不用承擔責任,更不用退回鑒定費!睆堨o說,司法鑒定結論被稱作“證據之王”,在訴訟中雙方誰有過錯及其過錯大小,法官幾乎都依照司法鑒定結論作出判決。然而,目前對司法鑒定的監(jiān)督,僅僅是要求鑒定人出庭質證。有權就有責,如何建立對司法鑒定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保證司法鑒定的質量處于較高水平,是一個需要研究解決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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