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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印花稅暫行條例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結合工作實際,重新修訂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現(xiàn)予發(fā)布,
北京市印花稅暫行條例
。下面是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全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規(guī)范印花稅繳納和征收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是指地稅機關對符合《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國稅函〔2004〕150號文件規(guī)定情形的納稅人,依據(jù)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收入情況,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yè)合同簽定情況,確定相應的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jù),核定征收其應納印花稅額。
第三條 納稅人應按地稅機關的要求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保證各類應稅憑證及時、準確、完整登記。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應包括以下內容:登記日期、應稅憑證類別、憑證簽訂日期、憑證所載金額、印花稅計稅金額、印花稅應納稅款、印花稅實繳稅款等。
納稅人如不能完整提供應稅憑證及計稅依據(jù)、也不能按規(guī)定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的,可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
第四條 納稅人申請采用核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須填寫《申請(變更、取消)印花稅核定征收審核表》(見附件1),報主管地稅機關審核。主管地稅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規(guī)定情形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印花稅核定征收專用)》(見附件2)并送達納稅人。
第五條 主管地稅機關發(fā)現(xiàn)納稅人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按照核定征收辦法征收其印花稅:
(一)未按規(guī)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稅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稅機關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未按規(guī)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主管地稅機關要求納稅人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應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印花稅核定征收專用)》送達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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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印花稅暫行條例》(http://www.ishadingyu.com)。第六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應按照《印花稅核定征收范圍及比例表》(見附件3)規(guī)定的內容執(zhí)行。
第七條 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人),在核定期內發(fā)生已核定類型的應稅憑證據(jù)實繳納稅款的,如建筑安裝勞務 時繳納印花稅等情況,其據(jù)實繳納(包括貼花)的稅款可從當期核定的同類憑證印花稅稅額中扣除。
第八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人每次核定的有效期為3年,自核定后的次月1日起開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印花稅。在核定有效期內的同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不得自行變更或取消核定征收方式,經地稅機關審核決定變更或取消的除外。
第九條 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發(fā)生變化,可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變更或取消核定征收印花稅。納稅人申請變更或取消核定時,須填寫《申請(變更、取消)印花稅核定征收審核表》,報主管地稅機關審核。
對經審核確認變更或取消核定征收的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并送達納稅人。變更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應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開始變更,取消核定征收后納稅人應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據(jù)實繳納印花稅。
第十條 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納稅人在核定征收期限內發(fā)生情況變化,可變更或取消其核定征收方式。主管地稅機關應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納稅人應自變更的次月1日起按變更后的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印花稅,或自取消的次月1日起據(jù)實繳納印花稅。
第十一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人應按月申報繳納稅款,于次月15日前向地稅機關進行申報繳納。上述規(guī)定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可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進行順延。
第十二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人對于已核定憑證類型以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按現(xiàn)行規(guī)定據(jù)實繳納印花稅。
第十三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或六十四條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建立印花稅核定征收企業(yè)臺賬,及時登記,加強日常管理。臺賬內容包括:計算機代碼、納稅人名稱、核定日期、核定征收有效期、核定應稅憑證類型(分行填列)、核定項目及核定比例、變更日期、變更類型、取消日期等。
第十五條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jù)經濟發(fā)展狀況和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定期調整應稅憑證范圍、核定項目、核定比例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4〕256號)附件《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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