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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萬元法拉利引發(fā)的違約金糾紛
花近三百萬購買的“法拉利”,竟然存在瑕疵,在與銷售商交涉無果,遲遲拿不到心目中“完美無暇”的轎車后,買主董先生將汽車銷售商告上了法庭,
三百萬元法拉利引發(fā)的違約金糾紛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銷售商上海虹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符合合同要求的汽車交付董先生,同時按照合同總價的每日千分之二向董先生支付違約金。2003年4月23日,上海虹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董先生簽訂了一份汽車銷售合同。該合同約定由董先生向虹橋公司購買型號為2001-2005款帆布頂F1排擋的紅色“法拉利”轎車一輛(該車全世界每年才生產30輛,供應中國僅為1輛),車價為人民幣299萬元。違約金雙方定為車價的千分之三。
次日,虹橋公司和御車行(天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又簽訂了一份汽車銷售合同,約定由虹橋公司從天津公司處購買“法拉利”轎車,其所購買車輛的規(guī)格型號、顏色、款式均和董先生欲購車輛一致,車價亦為299萬元。
符合合同約定型號和款式的紅色“法拉利”轎車運抵天津后,虹橋公司于2003年6月19日派員前往提車,但發(fā)現(xiàn)該車車身表面存在一定的瑕疵,虹橋公司隨即將該情況告知了董先生。6月23日,董先生按照合同的約定,派人前往虹橋公司提車,因無車,故提車未成。當日御車行(天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便派人來上海和董先生進行協(xié)商,董先生明確表示購車愿望不變,但要求車輛“完美無暇”。嗣后,董先生多次發(fā)函虹橋公司,要求對方速按合同約定,交付符合要求的法拉利新車。因虹橋公司始終未予交付車輛,董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虹橋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一審法院支持了董先生的訴請,虹橋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虹橋公司請求法院判決以合同總價的每日千分之二為標準,從2003年11月27日起至交付履行日止的違約金。其理由是,本案的法拉利車是特定款號、價格較高的車輛,經合同訂立應成為特定物。董先生從6月19日得知車輛表面有瑕疵后,一直拒絕受領,直到11月27日才改口同意接受這輛瑕疵車,違背了特定物的交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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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萬元法拉利引發(fā)的違約金糾紛》(http://www.ishadingyu.com)。對虹橋公司來講,應是免責事由。所以在這一時段,虹橋公司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另外本案違約金的約定過高,請求法院在略高于董先生實際損失的基數(shù)上,確定每天的違約金數(shù)額。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從合同履行來看,董先生履行了交付定金的合同義務,虹橋公司亦能盡到出售人對標的物瑕疵的告知義務。但是,當雙方針對標的物瑕疵進一步協(xié)商未果時,虹橋公司采用不交付標的物的方式顯然違背了合同約定,構成違約。盡管虹橋公司的違約,是在董先生堅持要“完美無瑕”車輛情況下的被動選擇,但董先生作為消費者,購買價值299萬元的車輛,其提出這一要求尚在正當范圍,因此這不能成為虹橋公司的免責事由。虹橋公司在變更合同條款協(xié)商不成時,應按原合同約定履行,或采用其他積極措施來減少損失,其消極不作為顯然是不恰當?shù)摹?/p>
對于虹橋公司提出的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上訴主張。法院認為,首先,本案標的物屬于價格昂貴之消費品,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風險要重于一般合同,約定較高的違約金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其次,本案標的物的價值表現(xiàn)在品牌、質量及新型款式等諸多方面,從車輛性價比分析,款式的時代性是其價格變化的重要參數(shù)。董先生提出“隨著時間的流逝,車輛的價值在降低”具有合理性。虹橋公司違約給董先生造成的經濟損失,不僅是金錢上的有形損失,還有車輛價值減少的無形損失。雙方對違約金的約定與對交易風險的預見基本相符,虹橋公司對于董先生的實際損失高于約定的違約金亦未提出事實證據,本案并不符合調整違約金之法定條件。鑒于董先生在法院主持的調解過程中,自愿放棄部分違約金,法院尊重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將違約金變更為按每日千分之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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