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查辦
查辦,指對重要公文的實際內容全面落實、辦理的核查。督促控制的活動。
(一)查辦的性質
查辦與催辦都是對公文辦理進行督促檢查,在督辦的目的、方式方法等方面都具有一致性,但二者也有不同,主要在于:
1.督查內容不同,催辦是對需辦理的公文或有明顯時限要求的公文的辦理的督查,主要針對公文辦理中擬辦、批辦、承辦等各個處理程序是否履行,每一個程序是否按照公文的處理時限辦理按時完成,側重于辦理“時限”和“程序” 的'檢查、催促;而查辦主要針對承辦環(huán)節(jié),是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重要公文的正文信息內容的具體貫徹執(zhí)行情況進行的全面的督查,應實事求是地查辦大事、要事或大案、要案,側重于確保公文精神得以貫徹實施而產(chǎn)生的“實效”。
2.督查方法不同,催辦由文秘部門(人員)通過口頭、書面或電話、電子郵件等方法催促各部門及時處理公文;而查辦除了可以使用催辦的方法外,通常由領導人授權專門人員(可以是文秘人員,也可以是其他人員),針對專門事項,組織專門力量,調查研究,認真核查、督查該事項的貫徹執(zhí)行經(jīng)過和狀況,檢查結束之后,應向其領導部門或領導人如實反饋督辦過程和結果。
(二)查辦的具體方法
1.立案,即確定哪些公文所涉及的事務處理的結果應作為核查的對象,指定或授權專門的機構或人員負責查辦工作,提出查辦工作的任務和要求等;
2.核查辦理,即具體向承辦部門(人員)或者向與這項工作的辦理密切相關的部門(人員)查詢公文的辦理情況,不摻雜主觀好惡,實事求是地反映、核實辦理的結果;同時,對核查公文辦理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不足或困難,需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法和措施,予以修正或完善承辦執(zhí)行活動,指導、協(xié)助承辦部門具體貫徹和落實公文精神。
3.反饋,即將已核查的公文辦理的情況和結果,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如實上報給交辦部門和領導人。
查辦的具體方式等請參見本節(jié)“催辦”的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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