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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guī)格或法令禮俗。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科學規(guī)范、公正透明的中央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機制,規(guī)范中央預算單位資金存放行為,依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xx〕7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納入財政審批、備案管理范圍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資金存放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包括基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外匯賬戶、黨費賬戶、工會經費賬戶、房改資金賬戶等,不包括中央預算單位用于辦理財政授權支付的零余額賬戶。
第四條:參與中央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的銀行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商業(yè)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等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并在實施資金存放的中央預算單位所在同城設有分支機構(含總行經營吸收存款業(yè)務的直營部門,下同)。
本辦法所稱資金存放銀行,包括中央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和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的銀行。
第五條:中央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guī)、公正透明、安全優(yōu)先、科學評估、權責統(tǒng)一的原則。
第二章:資金存放銀行選擇方式
第六條:中央預算單位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或集體決策方式。
第七條:競爭性方式是指中央預算單位公開邀請銀行報名參與競爭,組建評選委員會采用綜合評分法對參與銀行進行評分,中央預算單位根據評分結果擇優(yōu)確定資金存放銀行。
評選委員會由中央預算單位內部成員和外部專家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外部專家由中央預算單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從中央預算單位以外的機構中選擇。外部專家應當熟悉預算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和銀行支付結算業(yè)務,并與參與銀行沒有利害關系。
第八條:集體決策方式是指中央預算單位對備選銀行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將評分過程和結果提交單位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資金存放銀行。
第九條:綜合評分法包括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
(一)評分指標。主要包括經營狀況、服務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經營狀況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資金存放銀行的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運營能力等。服務水平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資金存放銀行提供支付結算、對賬、分賬核算的能力和水平等。利率水平主要指承諾的存款利率等。
。ǘ┰u分標準。評分標準主要明確各項評分指標的權重和計分公式。
中央預算單位按照本辦法所附評分指標體系和評分方法,制定具體的綜合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
第三章:評選開戶銀行
第十條:中央預算單位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以及變更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一般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開戶銀行。鼓勵銀行存款資金量較大、管理水平較高、所在同城銀行數量較多的中央預算單位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一經確定,應保持穩(wěn)定,除本辦法規(guī)定應變更開戶銀行的情形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外,不得頻繁變更。
第十一條:集體決策方式選擇開戶銀行包括以下步驟:
。ㄒ唬┻x取備選開戶銀行。中央預算單位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從經營狀況和服務水平較好、并在同城設立分支機構的銀行中,選取不少于3家不同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作為備選開戶銀行。中央預算單位所在同城銀行少于3家的,按實際數量確定備選開戶銀行。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分管資金存放業(yè)務的領導干部以及單位財務機構負責人應當實行利益回避,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在銀行工作的,該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不得作為備選開戶銀行。
。ǘ⿲溥x開戶銀行綜合評分。確定綜合評分法的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收集備選開戶銀行相關指標,并對備選開戶銀行分別評分。
(三)單位領導辦公會議集體決策。將備選開戶銀行的評分過程和結果提交單位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集體表決選定開戶銀行。
(四)內部公示。備選開戶銀行的評分情況、單位領導辦公會議表決情況和會議決定等內容應當在領導辦公會議紀要中反映,并在單位內部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按照會議決定確定開戶銀行。
中央部門(本級)可由財務機構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商議開戶銀行,并將領導辦公會議紀要在單位內部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報本部門負責同志審定。
單位內部公告期間,如單位相關人員對結果提出異議,單位應對有關情況進行復核確認。
第十二條: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開戶銀行的,中央預算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對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操作流程、評選委員會組成方式、具體評選方法、監(jiān)督管理等內容作出詳細規(guī)定。中央預算單位可自行組織實施或委托中介機構代理實施開戶銀行選擇。
(一)發(fā)布競爭性選擇公告。中央預算單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在中央預算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等公開媒體上發(fā)布開戶銀行競爭性選擇公告,載明開戶事宜、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報名方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報名截止時間等事項。參與每個賬戶開戶競爭的銀行不應少于3家,報名截止后不足3家的,可公告延長報名截止時間并擴大競爭性選擇公告刊登范圍,直至參與銀行數量達到要求。
。ǘ┙M建評選委員會。中央預算單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標準組建評選委員會。
。ㄈ⿲⑴c銀行綜合評分。評選委員會采用綜合評分法對符合基本資格要求的參與銀行進行評分,將評分結果提交中央預算單位。
(四)擇優(yōu)確定開戶銀行。中央預算單位根據評選委員會評分結果擇優(yōu)確定開戶銀行,向入選開戶銀行發(fā)出確認通知書,同時將評選結果在原發(fā)布競爭性選擇公告的公開媒體上公告。
第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對于納入財政審批管理范圍的銀行結算賬戶,應當在確定開戶銀行前,先按照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提交開戶申請,開戶申請表中不填寫開戶銀行名稱。財政部門批復同意開戶申請后,中央預算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確定開戶銀行,并于開戶后規(guī)定時間內將開戶銀行全稱、銀行賬號等賬戶信息報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
中央預算單位對于納入財政備案管理范圍的銀行結算賬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確定開戶銀行,并于開戶后規(guī)定時間內將開戶銀行全稱、銀行賬號等賬戶信息報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四章: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
第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資金轉存定期存款,一般在開戶銀行辦理。中央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內的事業(yè)收入、經營收入等除同級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資金,在扣除日常資金支付需要后有較大規(guī)模余額的,可以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單次操作金額不少于1000萬元。
中央預算單位中的行政單位暫不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但其代管的有保值增值管理要求的大額資金除外。
第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定期存款銀行。
第十六條:中央預算單位在本單位現有的銀行結算賬戶之間按照規(guī)定的賬戶用途劃轉資金,并在轉入資金的開戶銀行轉存定期存款,不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
第十七條:中央預算單位在開戶銀行辦理定期存款或將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應當在預測資金流量基礎上,合理確定定期存款的資金規(guī)模和期限,確保資金支付需要。除按照國家規(guī)定開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資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內(含1年)。
第十八條:中央預算單位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應當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對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操作流程、評選委員會組成方式、具體評選方法、監(jiān)督管理等內容作出詳細規(guī)定。中央預算單位可自行組織實施或委托中介機構代理實施。
(一)發(fā)布競爭性選擇公告。中央預算單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在中央預算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等公開媒體上發(fā)布定期存款銀行競爭性選擇公告,載明本期計劃存放資金規(guī)模和定期存款期限、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擬選擇存放銀行數量和在每個銀行的存款金額、報名方式及需要提供材料、報名截止時間等事項。參與競爭的銀行數量應大于擬選擇存放銀行數量2家以上。報名截止后參與銀行數量不足的,可公告延長報名截止時間并擴大競爭性選擇公告刊登范圍,直至參與銀行數量達到要求。
(二)組建評選委員會。中央預算單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標準組建評選委員會。
。ㄈ⿲⑴c銀行綜合評分。評選委員會采用綜合評分法對符合基本資格要求的參與銀行進行評分,將評分結果提交中央預算單位。
(四)擇優(yōu)確定定期存款銀行。中央預算單位根據評選委員會評分結果擇優(yōu)確定定期存款銀行,向入選定期存款銀行發(fā)出確認通知書,同時將評選結果在原發(fā)布競爭性選擇公告的公開媒體上公告。
第十九條:中央預算單位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銀行續(xù)存,累計存期不超過2年。到期后不再續(xù)存以及累計存期已達到2年的,存款本息應當返回原開戶銀行,仍需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的,應當重新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定期存款銀行。
第二十條:中央預算單位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應當按照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制度規(guī)定將開立的定期存款賬戶報財政部門備案,不得在定期存款銀行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將資金轉到異地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定期存款。
第五章:資金存放銀行管理與約束
第二十一條:參與中央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的銀行應當按照中央預算單位要求提供真實、準確的評分材料。
第二十二條:中央預算單位新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時,應當要求資金存放銀行出具廉政承諾書,承諾不得向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員輸送任何利益,承諾不得將資金存放與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員在本行親屬的業(yè)績、收入掛鉤。
第二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應當與開戶銀行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xié)議,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應當與定期存款銀行簽訂協(xié)議,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發(fā)現參與資金存放的銀行存在以下行為的,應當取消該銀行參與本單位此次資金存放的資格,已將該銀行確定為資金存放銀行的,應當重新選擇開戶銀行或者收回定期存款:
(一)該銀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提供真實、準確的評分材料,或者未履行承諾利率;
。ǘ┰撱y行拒絕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向中央預算單位出具廉政承諾書;
(三)該銀行拒絕與中央預算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簽訂相關協(xié)議;
。ㄋ模┌l(fā)現并經核實該銀行未遵守廉政承諾或者存在其他與本單位資金存放相關的利益輸送行為。
對于上述第(四)款問題,中央預算單位應將發(fā)現問題及核實情況經主管部門報財政部,由財政部進行通報,取消該銀行參與此次資金存放的分支機構1年內參與當地中央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的資格。
第六章:管理職責
第二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在資金存放管理中承擔以下職責:
。ㄒ唬┣袑嵚男斜締挝毁Y金存放管理主體責任,組織好資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證資金存放平穩(wěn)有序;
。ǘ┙⒔∪Y金存放內部控制辦法,明確財務、紀檢、內審、人事等機構職責分工,通過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強化各環(huán)節(jié)有效制衡,防范資金存放風險事件;
。ㄈ┌l(fā)現資金存放銀行出現重大安全風險事件或者經營狀況惡化影響資金存放安全的,應當及時變更開戶銀行或收回定期存款資金;
。ㄋ模┘訌妼λ鶎賳挝毁Y金存放的監(jiān)督管理;
。ㄎ澹┲醒腩A算單位領導干部應當嚴格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guī)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guī)干預、插手資金存放。
第二十六條: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資金存放的監(jiān)督管理,可依據本辦法并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完善本部門的資金存放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應當加強對中央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的監(jiān)督檢查,對于發(fā)現的資金存放違規(guī)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各主管部門和各中央預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存放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行政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中央預算單位涉密資金、境外機構境外賬戶資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直接在銀行存放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和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資金,由有關中央預算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有關基本原則制定完善資金存放管理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條:國家政策已明確存放銀行的資金,應在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銀行中開展資金存放。
第三十一條:按照規(guī)定自主負責銀行賬戶管理的中央部門所屬單位,可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加強資金存放管理。
第三十二條:此前發(fā)布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流程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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