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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內部投融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實行集團化管理,規(guī)范集團公司和所屬子公司(含直接控股與間接控股,下稱各子公司)的投融資行為,整合企業(yè)金融資產,加強融資管理和財務監(jiān)控,降低融資成本,有效防范財務風險,維護集團整體利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結合集團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成立投資公司(資金結算中心)實行融資、投資一體化管理。
第三條 融資包括權益性融資和債務性融資。
權益性融資是指融資結束后增加了企業(yè)權益資本的融資,如追加資本金、增資擴股、發(fā)行股票等;
債務性融資是指融資結束后增加了企業(yè)負債的融資,如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發(fā)行企業(yè)債券、融資租賃等。
本辦法主要規(guī)范私募權益性融資、社會資本融資以及對外投資。
第四條 融資、投資業(yè)務應符合集團中長期戰(zhàn)略發(fā)展規(guī)劃,保證企業(yè)工程建設及經營生產所需,保證集團資金鏈的順暢。
第五條 “集團”是指集團本部及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是指集團公司直屬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與間接控股)。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本部和各子公司。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七條 集團資金結算中心(或成立內部投資公司)是集團制訂與實施投融資管理的職能部門(公司),其主要職責包括:
1、制訂和完善集團投融資管理規(guī)范;
2、集團投融資活動的策劃、論證與監(jiān)管;
3、審核各子公司重要投融資活動,參與重大投資活動的研究和實施,并提出融資和資金規(guī)劃類專業(yè)意見;
4、牽頭會同財務部門與金融機構商談和申請年度集團授信額度,并進行額度和資源的合理分配;
5、為各子公司提供擔保的風險分析,并提供擔保意見;
6、制度和監(jiān)督集團公司投融資管理措施和執(zhí)行;
7、對集團所有投融資活動進行動態(tài)跟蹤管理;
8、制訂和完善集團投融資操作指引和控制流程;
9、審核集團本部與各子公司間資金調劑業(yè)務。
第八條 各子公司財務部門是制訂和實施各子公司具體融資管理規(guī)范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
1、依據集團投融資管理制度,制訂和完善各子公司內部投融資管理規(guī)范;
2、制訂和實施年度投融資計劃;
3、參與各子公司投融資活動的研究和實施,并提出融資和資金投資規(guī)劃類專業(yè)意見;
4、對各子公司的融資活動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tài)跟蹤管理。
第九條 集團資金結算中心設辦公室負責全集團投融資管理和資金管理工作落實,其主要工作職責和范圍包括:
1、完成集團年度投融資工作的統(tǒng)籌規(guī)劃和落實;
2、負責所在子公司的投融資計劃的落實和投融資項目的跟進完成;
3、負責關注與研究貨幣政策、信貸政策,對影響授信融資和資金管理的相關政策進行分析,并出具分析報告和應對不利影響的有效策略;
4、負責協(xié)助完成集團本部向金融機構申請授信與融資工作。
5、負責進行市場調研,擬定集團公司金融資產的投融資方案。
第十條 集團公司董事會負責集團融資項目的審批和融資項目的審核。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結算中心(投資公司)負責根據董事會審批進行具體融資方案擬定和執(zhí)行以及資金調配,實現資金統(tǒng)一管理。
第十二條 各子公司應根據投融資方案計劃實時向集團公司報送資金使用申請。
第三章 融資決策
第十三條 集團投融資管理實行審核、審批相結合的方式。審核的職能部門為集團資金結算中心(投資公司),集團公司董事會擁有投融資最終審批權。
第十四條 實行審核的資金活動包括:
1、各子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請債務性融資;
2、各子公司年度投融資和資金計劃;
3、各子公司年度融資計劃以外的債務性融資;
4、各子公司需審核的投資項目融資方案;
5、各子公司融集資金投資方案;
5、集團內各子公司提供的擔;顒;
6、各子公司內部之間資金調配。
第十五條 集團所有投融資活動實行董事會審批。(投融資活動應與子公司內部資金使用區(qū)別開來,集團在實行經濟目標管理的基礎上不應過多干預子公司內部運作)
第十六條 投融資活動審核和審批原則
1、融資原則:
。1)符合國家政策以及集團的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
。2)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3)與公司融資能力相適應;
。4)保證資金鏈的順暢。
2、投資原則:
。1)詳細可行的市場調研方案,預期增值的投資機會;
。2)科學的投資決策程序,進行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
。3)及時足額的籌集資金,保證投資項目的資金供應;
。4)認真分析風險和收益的關系,控制企業(yè)的投資風險。 第十七條 融資方案分為兩種
1、年度融資計劃方案
。1)年度融資計劃方案;
。2)年度融資計劃實施方案與按月進度控制計劃。
2、項目融資
(1)融資款項的用途及用款項目背景情況;
。2)用款與還款計劃;
。3)機構借貸授信與融資金額、擔保方式與內容;
(4)其他融資方式的預期收益及分配方式;
。5)用款項目經濟性與還款能力分析;
。6)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八條 各子公司應在所有投融資資料齊備后,提交集團資金結算中心。
第十九條 集團資金結算中心在收到全部資料后,應與各公司管理人員再次進行研究與討論,比較選擇不同的投融資方案,對方案的隱患提出質詢,提出建議,并出示意見和建議報集團領導。
第二十條 投融資意見經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后,由各子公司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進行融資項目的最終審批。
第二十一條 擔保
集團公司所有子公司未經審批不得對集團外企業(yè)提供擔保,集團本部為各子公司提供的擔保,根據集團公司融資活動審批流程。集團資金結算中心在審核時出具意見,報集團領導審批。
第二十二條 各子公司投資項目的融資方案應參照集團的相關規(guī)定,集團領導審核投資項目時一并審核融資方案。
第二十三條 集團資金結算中心對所有年度融資方案和項目融資,報集團領導審批。
第四章 投融資過程管理
第二十四條 集團本部和各子公司的投融資管理實行融資、投資、資金運用和監(jiān)管相結合的原則。對投融資活動指定投融資活動責任人,做到責、權、利對等,確保投融資方案按計劃實施。
第二十五條 投融資活動責任人應定期將資金運用狀況向各公司領導書面匯報。
第二十六條 各子公司的投融資情況和資金運用狀況應按月送達資金結算中心備案。
第二十七條 集團資金結算中心對各子公司的投融資活動進行跟蹤檢查,協(xié)助解決各種實際問題,協(xié)調各方面的關系。
第二十八條 集團資金結算中心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公司進行投融資類專項檢查。
第五章 投融資結果評價和投融資責任
第二十九條 集團各子公司財務負責人應按照集團的審核決議,對投融資決策出具意見和建議,不得私自超權限決策。
第三十條 集團各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對融資資金運用狀況存在問題故意隱瞞不報的,一經發(fā)現,集團將追究該責任人的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子公司財務負責人應當配合集團資金結算中心對于投融資進行專項檢查。對違反本辦法進行投融資的行為和管理混亂的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報經集團公司經理辦公會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對投融資計劃和方案不合理、決策失誤,或審查、把關不嚴,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融資資金管理不善、用人不當等違反本辦法,致使資產流失、投資嚴重虧損或造成其它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范由集團公司企管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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