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一区亚洲二区亚洲三区,国产成人高清在线,久久久精品成人免费看,999久久久免费精品国产牛牛,青草视频在线观看完整版,狠狠夜色午夜久久综合热91,日韩精品视频在线免费观看

《洞穴奇案》讀后感

時間:2022-11-03 12:39:15 少爍 讀后感范文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洞穴奇案》讀后感(精選7篇)

  當看完一本著作后,大家對人生或者事物一定產(chǎn)生了許多感想,寫一份讀后感,記錄收獲與付出吧。那么讀后感到底應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洞穴奇案》讀后感,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洞穴奇案》讀后感(精選7篇)

  《洞穴奇案》讀后感 篇1

  洞穴奇案是1949年美國著名法學家富勒所提出的一個著名的虛擬案例,在當時引起了法學界的極大爭議,而洞穴奇案這本書是 998年由薩伯再次提出并補充新的觀點后所撰寫的。

  洞穴奇案的提出者富勒做出了一個假設:在公元4300年,發(fā)生了一起案件。這起案件講述了五名探險隊員因為山體崩塌被困在了一個洞穴之中。因為與組織者失去了聯(lián)系,組織者立刻請求救援,但因為探險隊員被困于深山之中,救援設備無法進入,救援的進度十分緩慢。探險隊員僅僅帶了勉強維持生命的食物。在被困后第二十天,探險隊員與營救人員取得聯(lián)系,并從救援人員處得知了至少十天之后他們才有可能獲救。但是當時探險隊員們所帶的食物已經(jīng)消耗殆盡,而洞穴中也不存在任何可以維持生命的食物,在咨詢醫(yī)療專家后得知,他們不可能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堅持到營救隊的到來。又過了八小時后,其中一名探險隊員代表所有的五位被困人員詢問營救隊員,如果吃掉其中一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營救隊長雖然不愿回答,但最后還是給出了肯定回答。于是被困者中一名名叫威特莫爾的隊員提議抓鬮決定吃誰,但在臨抽簽時反悔,但其他四人仍然要求繼續(xù)抽簽,由一名同伴替他抽簽,而威特莫爾也未對此舉表示反對。最后在事發(fā)第二十三天,洞中的石頭被營救隊員鑿開,映入營救隊員眼中的是四名奄奄一息的幸存者以及一名體無完膚的尸體,而這具尸體正是威特莫爾,他不幸被抽中,成為了其他四人的食物。于是一起案件被送至法院,一審法院以謀殺罪判處四人絞刑,四位被告不服上訴至聯(lián)邦最高法院,而這本書就是在寫法院中十四位大法官的不同判決意見。

  這些法官所提出意見每一個都蘊含著十分濃厚的法理氣息以及實證主義的理論。十四位大法官代表著十四種對于案件的情況以及不同法學思維的認知。其中富勒筆下的`五名大法官,兩名認為應當維持原判支持有罪判決,兩名反對,一名法官選擇棄權;薩伯筆下的九名大法官,四名支持有罪判決,四名支持無罪判決,而另一人請求回避。每一種想法細讀下來都可以說是一環(huán)扣一環(huán),十分流暢且有理有據(jù),他們的觀點之間有些卻是互相對立的,而這本書最有意思的也就是這種思維之間的相互碰撞,細細品讀其中觀點,可以很好的增強自己的邏輯思維能力,拓展自己對其他事情的認識方面,可以說是一本值得一讀的佳作。

  《洞穴奇案》讀后感 篇2

  《洞穴奇案》一讀,我大概只看懂了書里的百分之十吧。可能都沒有;旧厦恳痪湓挾嫉梅磸蛶妆,才能看懂一些發(fā)言者想表達的意思(更別說將之連貫起來,形成完整的框架了)。

  千萬別把這本書當法學的入門書。沒有一定的基礎知識和概念,就沒辦法理解書里法律和道德的思辨,也沒辦法看透涵蓋了各種法學范疇的判決。

  但是全文的論述真的是非常精彩——像我這種思辨能力弱又沒啥法學基礎知識的小白不停的被說服,被推倒,再被另一種說服……

  貼一段看到很喜歡的話吧:“我希望在審判我的過程中,唯一的審判者是閃耀著人類偉大理性光輝的真正的法律,有一群充滿智慧的人能不為政治所左右地運用它,他們理解并且始終追求,沒有什么比捍衛(wèi)公民個體的'意志和權利更能實現(xiàn)社會的法治與公正。”

  而這樣看來,這本書的每一個論述,每一種觀點,其實都是人類向著這個方向前進的努力嘗試。期望終有一天,這些偉大的人心中念想的理想,可以達成吧。

  《洞穴奇案》讀后感 篇3

  這個假期我閱讀了法律著作《洞穴奇案》,引發(fā)了我對于法律問題的深思。

  “五名洞穴探險者受困山洞,水盡糧絕,無法在短期內(nèi)獲救。為了維生以待救援,大家決定抽簽吃掉一人,犧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爾是這一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簽前又收回了意見;其他四人仍執(zhí)意抽簽,恰好選中了威特莫爾做犧牲者。獲救后,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并被判處絞刑!边@就是我所讀的,北京三聯(lián)書店出版社2012年4月版《洞穴奇案》,書封上寫的著名假想公案——洞穴奇案的簡要案情。

  立法至上原則極其重要,從該原則引申出來法官有義務忠實適用法律條文。根據(jù)法律的平實含義來解釋法律,不能參考個人的意愿或個人的正義觀念。我非常懷疑謀殺是犯罪的法律條文是否確實有一種通常意義上的“目的”,最主要的是這樣的法律規(guī)定反映了人們內(nèi)心的確信,即謀殺是錯誤的,應懲罰犯有謀殺罪的人。人民不允許法官們適用自己的道德觀點,法官的任務是解釋立法機關的語詞,這些語詞反映了立法機關的道德觀點,也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觀點。不能以正義之名,而置法律于不顧。

  我認為雖然法律的完善可能更重要,但因為法律的局限性,適當?shù)淖杂刹昧繖啾囟ㄊ呛侠淼,否則讓法律僵化且不具可操作性。我們不可能忽略以“轉(zhuǎn)發(fā)”500次為例,此標準體現(xiàn)了可操作性,若無此種標準,則賦予裁決者的自由裁量權范圍未免太寬泛。當然人們可以批評此標準是僵化的,正因為如此,制定標準應當做到科學、合理而免受質(zhì)疑。

  既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必須的,所以我認為不能限制法官僅使用平義解釋。我也不同意最后一句話,因為沒有一致的結(jié)論說明法官在本案的法律解釋中,應當采用何種解釋方法才是正確的。假如采用客觀目的解釋,又何謂客觀目的呢?定然是誰也無法說服誰,此時自然會有人會去批判對方加入了自己道德上的觀點,同時,絕對的、不拋棄情感的理性是不存在的。同理,我們無法說清楚何謂本案中的“正義“,因此上文所謂的“以正義之名”判無罪,不一定是置法律于不顧。

  不同的人對此有著不同的看法,有些法官堅持法律的條文,認為屬于故意殺人,覺得應該按照法律條文,受到該受的懲罰,有些法官認為法律是建立在所有人都承認的道德基礎之上的,他們在洞里,所處的環(huán)境與法律所適用的環(huán)境完全不同,因此,法律對他們是沒有約束力的,還有法官認為應該跟隨自己的內(nèi)心,他們殺人也是處于迫不得已,這不同于現(xiàn)在生活中普遍的饑餓,因為在現(xiàn)在這樣的生活中,人們可以去選擇其他的方式,比如打工等,但是殺人是他們獲得食物的.唯一選擇,但是,接著又有法官提出不同的看法,他們可以等到有人無法承受而死去的時候再吃死掉的人,接著就有另一個法官提出了一個想法,便是最開始提出這個想法的人可能就是覺得自己會最先死掉的那個人,那個人后來的退出,是不想?yún)⑴c這個活動,最后來通過別人對他的同情而獲得食物,但是只要一個人退出,每個人被殺掉的概率會增加很多,這對其他人來講,都是絕對不可能同意的。

  這本書很小,篇幅不長,但是你在書中可以看到許多的人對這一個事件的眾多看法,而且,你可以看到后面的法官對前面法官的一些看法的批判,我個人覺得這是一本很有意義值得去細細品讀的一本書。

  《洞穴奇案》讀后感 篇4

  今天的讀書分享要從一個故事講起。故事發(fā)生在一個石灰?guī)r洞穴之中,五名探險人遭遇山崩,受困山洞,洞中沒有食物,沒有水源,甚至,沒有希望。在被困20天后,他們終于通過無線電與外界取得聯(lián)系,得知最快也要至少十天才能獲救。然而,醫(yī)療專家告訴他們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再活十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無奈之下,他們共同決定,抽簽選出一名犧牲者作為食物。直到第32天營救終于成功了,人們才知道,其中一位探險者已經(jīng)被同伴殺掉吃了,其余四人雖然獲救,卻以謀殺罪被告上法庭。同志們,如果您是法官,會如何判決呢?

  這個將情、理、法的矛盾展現(xiàn)的淋漓盡致的案件就是法理學上著名的“洞穴奇案”,該案例是美國的法理學家富勒在真實案例的基礎上改編而成的法律虛構案,因其引發(fā)了數(shù)十年經(jīng)久不衰的探討而被譽為法理學史上永恒的“洞穴”,是西方法學院的必讀文本。在《洞穴奇案》這本書中,作者從不同角度,對本案的罪與非罪作出了14種不同回答。目的不僅在于求得結(jié)論,更在于將各法理學派無比精妙卻又相互對立的觀點融入爭論之中,在思辨中啟迪智慧、碰撞思想,向讀者展現(xiàn)出一場華山論劍般的抗辯盛宴。

  就拿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來說,我們都知道緊急避險作為一種法律允許的行為,它的客觀特征就是,當一種合法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一種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

  從無罪的角度,作者認為在水盡糧絕的洞穴中,在被困20天之久的情況下,殺掉1人的替代選擇就是5人全部餓死,這難道不是最強烈意義上的不得已嗎?同時,人們總是希望有更多的人從悲劇性事故中存活下來,就如同英國的法學家邊沁所言“所謂正義就是大多數(shù)人的最大幸福”,所以犧牲1人來挽救4人當然保護了較大的合法權益。

  讀到此處,我相信大多數(shù)人都會認為被告的行為足以援引緊急避險的抗辯而被宣告無罪。但是,作者對該問題的思考并沒有就此結(jié)束,而是從對立的'角度尋求突破,進而犀利地指出減輕饑餓并非只有殺人一種選擇,比如可以等待第一個餓死的人出現(xiàn)然后吃掉他。此外,把一命看得輕于四命無疑是功利主義,而功利主義正當性的前提是犧牲的利益和保留的利益都是可以計算和衡量的,然而,人的生命是可以計算的嗎?如果您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什么樣的對價能夠讓您交出自己的生命呢?事實上,在法律看來,每一個生命都具有絕對價值,任何犧牲都必須是自愿的,這是文明社會不言而喻的真理。

  聽完上述辯駁,原本堅定的無罪判斷開始動搖,不禁感慨,作者竟然如此輕易地在三言兩語之間就顛覆了我們的想法,我想這就是思辨的魅力。繼續(xù)讀下去,發(fā)現(xiàn)作者又從刑罰目的、法律解釋、道德底線、受害人承諾、囚徒困境等角度,以自己頭腦中的智慧展開針鋒相對的辯論。跟隨作者的思路走下去發(fā)現(xiàn)自己對罪與非罪的判斷一次又一次被顛覆,于是驚嘆于作者能夠做到不斷站在自己的對立面換位思考,在自我辯駁之中,完善觀點,逐步接近無懈可擊。

  作為公訴人不正是需要這種思辨的素養(yǎng)嗎?公訴業(yè)務的核心就是出席法庭指控犯罪,而庭審現(xiàn)場是社會公眾感受公平正義最直接生動的舞臺,是檢察機關教育群眾、(展示形象的窗口。成為一名公訴人之后,我不斷問自己如何才能以最佳效果將正義用看得見的方式展現(xiàn),做到“說得清、訴得準、辯得明、判得了”呢?本書的作者給了我答案,那就是要培養(yǎng)自己的思辨思維,換位到辯方的角度自我審視,在反復思考中理清觀點、夯實依據(jù)、做足準備、強化指控。

  這本閃爍著思辨光芒的好書,啟發(fā)我認識到與公訴結(jié)緣就意味著要與思辨同行,唯有在思辨中不斷求索,才能在平凡的崗位上履行好守護公平正義的光榮使命!

  《洞穴奇案》讀后感 篇5

  在一次和朋友的談話中,他跟我說了一本書,就是《洞穴奇案》,用朋友的話說"極具神奇色彩,堪稱法學獨秀之一",最讓我有一種去看的沖動的就是,他告訴我"你對此案例的所有看法都會在法官的看法當中"。所以就專門去圖書館找了這本書,讀罷此書不由長吁一口氣,竟有一種如釋重負的感覺,因為書中充滿了晦澀難懂的法律專業(yè)術語,對于我這個法學初生牛犢來講確實應接不暇。然而,我就是帶著一種"要產(chǎn)生自己獨特的法官之外的見解"的非正常思維去讀的,一看就不舍得放下:一個虛擬的案例,竟能引發(fā)如此多的觀點,邏輯般的充滿了法律、哲學、正義、人性情感太多的思辨,讓我不禁深深陷入其中,領略這法律的無盡魅力和作為法律人的無限風光。

  該書主要討論的案例是由美國20 世紀法理學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發(fā)表了一個假象公案:五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中,水盡糧絕,而且無法在短期內(nèi)獲救。為了維持生命以待救援,大家約定抽簽吃掉其中一人,犧牲他以救活其他四人,維特摩爾使這一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簽前又收回了意見。其他四人任執(zhí)意抽簽,而恰好選中了威特摩爾做犧牲者。獲救以后,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并被初審法庭判處了絞刑。本書的前一作者圍繞這一案例進一步虛構了最高法院上訴法庭五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書。1998年法學家薩伯延續(xù)了富勒的游戲,假設五十年后這個案子有機會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也針對這個案子各自發(fā)表了判決意見。本書可以說就是十四位法官判決書的集合。

  自然我們不是每天都面臨著洞穴探險者案那離奇的事情,我們置身其中的政治、法律、文化以及生活中的點點滴滴與書中所說或者是大異其趣,但這些都不影響我們從其論述中獲得富有現(xiàn)實意義的教義和理性,同時也是對于正義和社會整體道德情感關注和熱議,所以我們才會對那些似乎與我們不是有太大關聯(lián)的李麗云案、許霆案和鄧yu嬌案的關注。因此我可以說,雖然對于洞穴奇案沒有陪審團,沒有媒體大眾的關注,甚至可以說是幾個大法官坐而論道,但其中的嚴禁法律推理,公開理性論辯以及對于公平正義的探求確實讓人嘆為觀止。因每個人的經(jīng)驗、判斷各不相同,所以就舉兩個例子,談談幾個大法官的主要觀點和辯論中的精妙技巧。

  首席大法官的主要觀點是:法典規(guī)定,任何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必須判處了死刑。根據(jù)這一條,我們基本是可以斷定其是"不僅公正明理,而且是法律所允許的唯一方案"。然而福斯特法官以"探究立法精神"為題,用了兩個新觀點巧妙的繞過了首席法官的罪刑法定掛點:實定法是建立在人在社會中可以共存的基礎之上的,一旦失去了這一基礎,實定法就不再適用,而是用自然法則,因此本案不適用于聯(lián)邦現(xiàn)行法律;其次法律的`規(guī)定應該通過它顯而易見的目的來規(guī)定,因此他認為本案應該判無罪。另一論點就是饑餓是否構成緊急避難的問題,認為饑餓不是殺人理由的唐丁法官舉了另外一個例子:被告沃爾金由于盜竊一個面包被指控,被告的抗辯理由是自己當時處于饑餓狀態(tài),法庭沒有接受他的答辯理由。因此唐丁法官認為"如果饑餓不能成為盜竊事物的理由,怎么能成為殺人并以之為食物的正當理由呢?"而另一方贊同積極避難的斯普林漢姆法官卻認為沃爾金案與本案有很大的差異性:首先,沃爾金可能不是一直處于饑餓狀態(tài)或者有生命危險,不知其挨餓程度;其次,除了犯罪,沃爾金還可以有其他的選擇,比如找工作甚至乞討等等,然而本案中的探險者沒有這樣選擇,殺人成為了唯一的途徑。這樣的精彩辯論怎能不讓我拍案叫絕!

  說實話,看這個案例,我都很是揪心:從法律以外的理由的卻是可以刀下留人,我們似乎也是期待著法官不要殺他們,這就讓我想起一句話"我們對‘法律’和‘司法’經(jīng)常有兩種矛盾的情緒:一方面我們堅持罪刑法定,希望它是客觀的,法官不應當有任何價值判斷;另一方面,許多人法律司法應該代表正義,不應拘泥于法律條文"正如中國古人云:人之情無窮,而法之意有限;以有限之法而御無窮之意,則法之所以不如人情也。還有一點就是被殺的人最后反悔了,但任沒有逃脫被殺的厄運,我不知道這算不算是老師經(jīng)常說的多數(shù)人的"暴政"(把自己的命交給幾個人就可以決定了,我想不管處于什么情況下,沒有多少人是愿意的,如果這樣也可以那不是太沒有安全感啦。┪蚁霃囊粋法律人的思維來講,我們既然制定了法律就應該接受這個哪怕有些殘酷的事實,我們不是要求法律毫無瑕疵,更多在意案件的合法性基礎,所以盡管時間的背后有復雜的起因和可原性的事實,但我還是認為至少應該判有罪,至于具體懲罰上,就看當時當?shù)氐木唧w實況吧。

  《洞穴奇案》讀后感 篇6

  你如何理解《洞穴奇案》中出現(xiàn)十四個不同的觀點這種現(xiàn)象?對于不同觀點,我們正確的態(tài)度是什么?

  有一千個讀者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同理,對同一種現(xiàn)象,不同的人因為自身不同的人生經(jīng)歷、不同的三觀、不同的思維模式或者其他各方面林林總總的的差異,從而形成不同的觀點看法。

  面對不同的觀點和看法,首先我們要有一種包容的心態(tài)去看待它,我們應該允許并且歡迎不同觀點的存在,其理由在于:第一,通過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觀點,對一個論題不斷的填充豐富,才能夠從不同的角度充分地對論題進行深入透徹的分析,開拓出一條走向真理的道路。打個比方,一條小河很難順順利利匯入大海,因為可能在半道她就干涸了,但是無數(shù)條河流匯聚在一起,才有可能真正通往寬闊的大海;第二,我一直認為,人類最偉大的一項技能就是創(chuàng)造,從無到有,從有到新。而這種突破很大程度上是不同想法碰撞的結(jié)果。我以前經(jīng)常會聽到很多企業(yè)打廣告說“沒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不評價企業(yè)本身,就這句話而言,吾深以為然;第三,每個人應該都是自由的,無論你是否同意他的觀點,別人都有權利提出自己的觀點的權利。伏爾泰說:“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wèi)你說話的.權利”。允許不同聲音的存在,是對自由精神的認可。

  其次,有選擇的吸收借鑒不同的觀點,為己所用。隨著年齡的增長,我們發(fā)現(xiàn)很多東西,尤其是對事物的觀點評價都沒有辦法單純用對或者錯來評價它,因為它本身其實沒有對錯之分,可能只是說這種觀點在某種特定的設置條件下更加匹配適合的問題。我們可以對這些觀點進行消化吸收,取其精華,去其糟粕,與自己相同立場的觀點可以不斷豐富踏實自己的論據(jù),不同立場的觀點可以開拓新的思路,或者從對立面上為自己的想法尋找新的論據(jù)。當然,對于一些錯的一目了然完全沒有參考價值的觀點,可以直接pass掉。

  最后,通過不斷思考梳理,整理出自己的個人觀點,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篩選出自己認為最合適的一種下定結(jié)論。不能一味聽取別人的意見,你自己總是有自己思考的方式。你自己思考以及總結(jié)的過程才是你真正的財富。

  《洞穴奇案》讀后感 篇7

  “洞穴探險者”一案的是富勒教授基于部分現(xiàn)實,精心構建的一個引發(fā)人們?nèi)ニ伎嫉姆晒适拢@一模型集中的、深層次的反映了法律和道德在個案中的沖突和矛盾。關于“洞穴探險者”案件的討論,一直是激烈且多元化的。從這個故事被發(fā)表到現(xiàn)在,不同法學流派對本案的審理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見解。每種見解都像一束光,從不同的方面照亮了案件,但又或多或少的存在不能觸及和無法讓人完全信服的部分。這一案件的特殊性使得無論是支持判決有罪還是認為探險者無罪的人都有足夠的理由來支持自己的觀點,但又無法使自己的意見在法學理論家(如果是全體公民都參與討論,應該是可以形成多數(shù)意見的結(jié)論的)中間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認可。最終,無論是富勒教授還是續(xù)作者薩伯,都傾向于將本案存疑。

  對于這么一個著名的,理論家廣泛探討的案件,雖然大家都想給出一個一錘定音的“最后判決”,但是可惜的是“第十五個判決”的做出并非易事。此處,我并不完全同意某位法官的意見,但是我所給出的意見又基本是基于幾個法官主要理由的綜合,所以也不能算是獨立的“第十五個判決”,而應該算是某種意義上的折中。

  我認為,作為法官,應當嚴格維持法的傳統(tǒng),遵循立法至上原則,根據(jù)條文“任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者都應該被處死”規(guī)定,在對法律正常的、一般語境下的理解范圍內(nèi)做出判決探險者有罪。同時, 提出懇請行政赦免的司法建議。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內(nèi)容進行裁判。

  得出這個結(jié)論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幾點考慮:

  首先,判決所依據(jù)的法律是經(jīng)過合法程序由合法主體所立,且并無明顯的違背人性道德和常理的。也就是說,從一般意義上去考量這個法律條文,條文本身是沒有明顯違背道德,不屬于自然法學派所認為的惡法范疇。在本案中適用雖然可能會引發(fā)一部分人認為顯失公平,有損正義,這也只能理解為法條的漏洞和立法者的考慮不周,不能從根本上否定這一法條的效力。

  其次,本案中適用法條雖然會引起不公,但是法官在裁判時還是應該嚴格以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為準。

  在英美法國家,法官造法是一種常見的形式。但是在本案的假定中,聯(lián)邦法律是禁止法官造法的。在這種情況下,福斯特法官認為探險者所處的洞穴處于“自然社會狀態(tài)”,并不適用聯(lián)邦法律,而是應該適用原始的所謂的“自然法”,漢迪法官建議交由公眾以“常識”來審理,這兩種意見無疑都是對現(xiàn)行聯(lián)邦法律的規(guī)避,變相的進行法官造法。這顯然是有違聯(lián)邦立法傳統(tǒng)的,一旦開了先河,聯(lián)邦法律的權威將會受到各種“個案”的挑戰(zhàn)。這種破壞法制統(tǒng)一性和穩(wěn)定性的做法,其可能的危害性要大于收益,應該不予采納。

  類似于本案中的情況,正如伯納姆首席法官所說的,立法者在立法的時候根本沒有考慮到。這就是一個典型的立法漏洞。立法者并非上帝,因此即便是再精準周全的法律,在不斷流逝的時光和無奇不有的世界中,也會有未能涵蓋的漏洞出現(xiàn)。如果能在案發(fā)前發(fā)現(xiàn)并堵住漏洞自然是最好的。然而現(xiàn)實情況卻往往是漏洞伴隨著案件的發(fā)生才被發(fā)現(xiàn)。這時如果卻有必要彌補法律上的漏洞,就不得不面臨一個艱巨的選擇:本案中直接變通適用法律,“本案彌補”;或者是嚴格的執(zhí)行有瑕疵的`法律,在本案審結(jié)后由立法者進行“案后彌補”。應該說,本案中持無罪判決意見的法官們,基本都是適用了“本案彌補”這一方式。然而,這一方式無可避免的摻入了很多法官個人的情感和道德因素,是法官對法律的一種再造。即便是所有的法官都是絕對的公平正義且道德價值觀正確的“理想化法官”,這種行為也可能引發(fā)司法上的不穩(wěn)定。如果再把“理想化的法官”這個假設去除,考慮到法官的個體化差異,這種不穩(wěn)定所帶來的危害就更顯而易見了。因此,本案彌補的方式并不合適。

  適用“案后彌補”的方式,顯然會造成本案的不公。這種不公會可能會引發(fā)人們對法律道德性的指責。然而,這種不公和不滿,是維持法律長久統(tǒng)一和法律權威性的必要成本。法律的道德性本身也只存在于立法活動中,這種指責只能指向立法活動,也只能由立法活動來彌補。對于從事司法活動的法官來說,就應該僅僅對法律本身負責,準確無誤的適用法律。法官應該盡量避免被公眾的呼聲,甚至個人的感情好惡影響,畢竟法官的終身制和獨立性就是為了保證法官的判斷不受社會的左右,僅僅對法律本身負責。

  在法律的范圍內(nèi)部分的消除法律僵化所帶來的不公。直接的適用條文進行判決,毫不猶豫的將四名探險者處死,雖然在形式上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和統(tǒng)一性,但是會讓法律本身的權威受到人們的質(zhì)疑。對于這種僵化引發(fā)的不公,聯(lián)邦法律本身就規(guī)定了行政赦免這一制度。福斯特法官認為行政赦免是法律外的行為,本身就是法律的“恥辱”,這一觀點是站不住腳的。行政赦免這一制度本身就是由聯(lián)邦法律所確立的并賦予效力的,因此,這一制度本身也是法律制度的一個環(huán)節(jié)。有罪但赦免,這一看似矛盾荒唐的判決,其實恰恰是讓法律的穩(wěn)定性和正義性都能兼顧的最好折中。

【《洞穴奇案》讀后感】相關文章:

洞穴奇案讀后感 譚治12-16

揭秘奇案真相12-14

神奇的洞穴之旅作文07-16

幽深洞穴探險作文11-29

喀斯特洞穴旅游研究綜述12-12

晉西黃土洞穴成因研究12-10

重慶自然洞穴的特色與開發(fā)利用12-11

《作文里的奇案》讀后感11-02

作文里的奇案讀后感03-20